廈門晚報訊(記者 朱俊博)女員工和男上司獨自二人加班時,女員工稱男上司“摸她的手、要求她關門、突然摘下她的眼鏡”,認為自己遭遇“職場性騷擾”。女員工的男友知道后,電話警告男上司,但第二天,女友就被“談話”并辭職。
近日,市民小詹撥打本報市民熱線講述自己女友的遭遇,他認為女友受到不公正待遇,被“性騷擾”后,還被迫辭職。
【講述】
25歲女職員夜間加班“被騷擾” 第二天被勸離職
25歲的小蔡是軟件園二期一家光電企業的員工,今年5月才入職。6月29日下午,上司劉先生要求小蔡加班,當晚辦公室只有他們兩人。
小蔡說,加班時,劉先生突然握住她的手,之后還要求她關門。后來,劉先生說要先回家,但又突然站在她的身后,把她的眼鏡摘下來,把手放在她的眼前,問她能不能看清。小蔡被嚇壞了,趕緊收拾東西回家,并告訴男朋友小詹,自己遭遇了“職場性騷擾”。
小詹聽后很生氣,打電話提醒劉先生要注意。結果第二天上班時,劉先生告知小蔡,對她的工作不滿意,要求她離職。小蔡想到已和劉先生鬧僵,就到人事部門遞交了辭職信。
【回應】
男上司全盤否認稱問心無愧 拒絕講述當晚情況
6月30日上午,小詹和小蔡找到劉先生的直接主管,講述前一晚加班時發生的事,但他們手上并沒有相應證據來證明。當時劉先生也在場,但他矢口否認了小蔡提及的“摸她的手、要求她關門、突然摘她的眼鏡”三個動作,稱自己問心無愧,沒必要道歉。當天下午,小詹又聯系公司高層,質疑劉先生逼迫女友辭職,高層領導表示會調查研究。
記者對該公司提出正式采訪要求,但截至發稿時,未得到任何回應。而當事人劉先生也對記者表態,自己沒有對小蔡做出那三個動作。記者詢問他是否能簡述當晚加班過程,劉先生沒有回應。
【四問性騷擾】
三個動作是否屬于“職場性騷擾”?
背后的動機難以界定,且未造成人身傷害
小蔡自稱“被摸手、要求關門和被摘眼鏡”,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的郭豐律師認為,如果這三個動作確有發生,是不正常的,但不代表性騷擾,因為本質上未對小蔡造成人身方面的嚴重傷害,而且僅憑這幾個動作,程度也達不到性騷擾的標準。
郭豐說,小蔡提及的現象在職場中很常見,但要分清動作背后的動機。如男女同事之間的手部觸碰,如果是惡意的,對當事人造成人身傷害,可定義為性騷擾。但現在小蔡沒有足夠證據,劉先生又不承認,很難認定三個動作的動機。
郭豐還認為,小詹提出的女友被迫辭職也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辭職是當事人視為對自己享有權利的處分,即使小蔡感受到劉先生的施壓,主動遞交辭職信的也是她本人,劉先生只是動員,并沒有脅迫。小蔡本可以選擇申請換崗,或者如實呈報上級領導,由后者處置,而遞交辭職信是主動放棄工作機會,和劉先生無關。
我國法律對性騷擾是如何界定的?
尚未有針對性的專門法規,《刑法》也未明確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有針對性騷擾的專門法規。《刑法》中無明確提出“性騷擾罪”一說,《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雖有提及“禁止性騷擾”,但無法作為判刑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及修訂案》的起草專家、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曾表示,當初修訂方案時,專家組曾討論是否要對“性騷擾”的引入做明確界定,但最終沒有達成一致,主要原因是“性騷擾”的界定比較難。性騷擾的重要前提是被騷擾人不愿意,這個很難界定。
夏吟蘭舉例說,如通過手機發黃段子,有的接收人覺得無所謂,但是有的人不這么認為,會認為這是一種傷害。在具體情節上,哪些屬于違背他人意志,哪些不是,專家有不同意見。所以立法角度只是作了倡導性的規定,“禁止性騷擾”。
即使性騷擾行為追究到刑責,也沒有統一標準,如當事人采用威脅、暴力手段進行性騷擾,就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以語言、短信、電話等方式進行性騷擾,就可能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性騷擾中被害人如何進行維權?
可進行民事訴訟,要求賠禮道歉并支付經濟賠償
長期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遭遇職場性騷擾,可進行民事訴訟維權,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支付經濟賠償。但目前,選擇訴訟途徑的女性較少,因為首先女性迫于壓力,難以啟齒,再者是此類事件一般發生在隱蔽處,證據不足。
多名一線民警也表示,日常很少接到“性騷擾”的報警。接到的個別警情中,也存在定性難、取證難和沒有明確判罰標準的情況,民警出警后一般以調解、批評教育和警告為主,但如果構成違法和犯罪,警方將介入調查。
民警介紹,如果性騷擾達到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程度,就升級為性犯罪,可參照《刑法》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規定,對“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進行治安處罰,最高處以十五天的行政拘留或兩百元罰款,處罰力度較輕。
遭遇性騷擾該如何進行取證?
可從人證、物證和視聽材料三方面入手
郭豐律師認為,可從人證、物證和視聽材料三方面取證性騷擾。
人證:可找目擊者作證。為了防止偽證,證人不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實際操作中,大多數證人并不愿意作證,而且由于性騷擾行為隱蔽,很難有人發現。
物證:當被害者收到騷擾短信、電子郵件、紙條,或收到與性有關的禮物、色情刊物時,要留下物品作為證據。
視聽材料:錄音、錄像和照片等都可作為證據,如果長期被騷擾,應該隨身攜帶錄音機和攝像機、照相機取證。需要注意的是,不可設陷阱取證。錄音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聲音鑒別,拍攝的照片和錄像要清晰,圖像中騷擾動作和騷擾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的,都不足以構成證據。
【相關新聞】
手持兩份書面證據
女教師告倒男同事
2012年,武漢市女教師何某訴上司“性騷擾”,次年江漢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格權利,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該案中學校在同意被告辭職的文件中,稱其“行為舉止不當,有損教師職業形象”,且被告曾寫下一份和何女士是“正常的同事關系”的保證書,成為關鍵證據。
【他山之石】
入職有明確說明
內部有申訴渠道
美國法律承認兩種性騷擾類型。一種是“交換型性騷擾”,即享有權威的上級,以繼續雇傭關系、升職、提薪等為交換,要求性施恵。該情況下,無論公司知情與否都負有責任。
另一種是“敵意的工作環境”,指基于性別的不恰當、不受歡迎的行為,已經嚴重到“改變被騷擾者的工作狀況,造成惡劣的工作環境”,其中包含性建議、色情書刊、極端的污言穢語、性接觸、貶損的言論、令人尷尬的問題或笑話等。原告不需要受到經濟或有形的傷害,只要被騷擾者認為環境惡劣,且“理性的人”也同意這一觀點,即構成性騷擾。
訴訟中,如果雇主未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性騷擾的發生,或在知曉后未采取迅速而適當的糾正措施,幾乎“一告一個準”,因此雇主通常會建立內部申訴渠道,詳細規定調查和處理的程序制度,同時通過入職培訓、員工手冊等發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書面聲明,對性騷擾做明確界定并舉例加以說明,告知內部申訴的程序、負責人員等。
除內部渠道外,任何受雇者或應征求職者認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侵害,均可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提出正式的申訴,而由它負責調查、調解、提起訴訟。個人也可向法院提起就業歧視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