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孚蓮路的“榮陽”停車場。 廈門日報訊(文/圖 記者何炳進)大巴車在海滄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暫扣,處理相應的理賠之后到停車場取車,卻被停車場工作人員要求繳納2650元停車費。這讓黃先生很不理解,因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怎么能由他來埋單呢?昨日,黃先生撥打本報熱線反映此事。 記者與黃先生到現(xiàn)場調查了解,并向交警部門反映此事。交警部門表示,早已告知停車場不能收停車費,已責令停車場退還2650元給黃先生。 報料 想取回暫扣車輛 被收了3150元 今年5月4日,黃先生租來的大巴車在新陽追尾了一輛貨車,大巴車受損嚴重,車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車輛當天被海滄交警大隊扣走,停在孚蓮路上一個叫“榮陽”的停車場。 “出車禍我們的確有責任,對事故中受損的車輛和乘客也做了相應的理賠。”黃先生稱,因為與受傷的乘客在理賠金額上有所分歧,經(jīng)過多日協(xié)商才達成一致。“要取回大巴車的話,按規(guī)定就是要等理賠處理結束后才能辦理,所以直到6月25日交警才放車。”黃先生到停車場去取車時,停車場工作人員卻要求黃先生交付3150元的費用才能取車。“其中有500元是有理有據(jù)的,但2650元的停車費我就不明白了。之前在翔安,在島內發(fā)生類似事故,都是免收停車費的,憑什么在這家停車場就要收費,難道制度不一樣?”黃先生說,因為著急取出大巴車,當時便向這名工作人員交了3150元。 黃先生向記者展示了繳納停車費的發(fā)票,總共53張50元的發(fā)票,發(fā)票上蓋章單位為“廈門榮陽物流有限公司交通施救服務部”。 其實,黃先生并非個例。同樣在今年5月,賈小姐也遇到這種尷尬事,在海滄出車禍之后,車子被海滄交警大隊扣留,也被停放在孚蓮路的“榮陽”停車場。10多天之后,賈小姐去取車,也被要求繳納300多元的停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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