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收到的違約金結算通知函。 海西晨報訊(記者 邱鴻 實習生 丁媛媛)明明去年就付清了車位款,竟然在一年后收到付款未按時的違約賠償單。近日,市民郭女士遇上了這樣一件蹊蹺事。 “只要在一個月內付清購車位全款,就可以省2萬元。”郭女士說,因此她早早地便選擇在一個月內把購車位全款付清,誰知前幾天她突然收到一張需要繳納去年購車位的付款違約金1257.2元的賠償單。 一年后收到違約金通知 郭女士早有意向購買集美海上五月花地下一層的車位。去年7月,郭女士在外地旅游期間,收到五月花開發商的工作人員打來電話,告知需要前去選車位號,郭女士便讓朋友幫忙選號。“旅游回來后,我立刻與五月花房產公司取得聯系,咨詢最晚繳納全款的時間。”郭女士回憶,當時負責購買車位的房產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游小姐告訴她最晚的付款日期是2014年8月底,因此2014年8月30日這天,郭女士前往銷售中心簽了購車合同并付清全款。 然而,近日,一張金額達1257.2元的購車位違約金結算通知函出現在郭女士的信箱中。 “即使要交滯納金,為什么不在付完全款的當天告知我,而在一年后才通知?”郭女士稱,去年8月30日自己簽署合約并付清車位全款時,合約上沒有填寫日期,“當時游小姐說,合同的格式是固定的,只需要簽名就可以”。 郭小姐告訴記者,如今自己重新看這份合同才發現,上面的日期由當時的8月30日變成了7月23日,“雖然上面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但7月23日我本人并沒有在廈門,又怎么可能會簽名呢?” 記者致電集美海上五月花樓盤營銷中心,經負責人周先生確認,游小姐系公司正式員工,目前正在產假中。 工作人員稱存在誤解 根據郭女士提供的電話,記者聯系了工作人員游小姐。“去年7月20日開盤當天,我們就告知郭小姐需要在7月23日前來簽訂購買車位的協議并選號,因為商家要求我們必須在7月23日之前讓所有可以在一個月內繳納全款的客戶簽名。”游小姐說,因為郭女士當時人并不在廈門,協商后先讓郭女士來選號,“我們的協議也是提前打印好的,準備等郭小姐回來后直接簽名”。 對于要求郭女士繳納的1257.2元滯納金,游小姐表示,規定的繳款期限是2014年7月23日到2014年8月23日,“郭小姐是在8月30日來繳款的,所以在8月23日到8月30日之間,存在7天的違約款”。 “當時所說的8月底付清全款實際指的是在8月23日之前,可能是郭女士理解錯誤,根據這個情況我們也在為郭女士爭取較少的違約金罰款。”游小姐說。 律師說法 要留書面材料 廈門金海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志寧表示:“應找個有信譽的開發商,盡量不要去簽空白合同。” 鄭志寧律師告誡市民朋友,在購房時,如遇到開發商承諾的事項,最好要留下開發商承諾的書面材料或錄音,這樣可以在事后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就需要按照合同上面的款項來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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