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無獨有偶,買房十余年后原房東反悔一事,也發生在集美的朱女士身上。 1998年,集美區某村的老田準備賣了老宅換錢蓋新房。 經過商談,1998年5月,朱女士以16000元買下老田的舊屋,并寫了契約。朱女士一住就是17年。 今年3月底,朱女士莫名收到了法院傳票。 原來,老田將朱女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17年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并要求朱女士立即騰退房屋。 對于此事,朱女士覺得很意外。老田說,“賣房的時候我也不了解法律規定,這幾年才知道農村房屋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是違法的。”但朱女士提出,如果返還房屋,老田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 集美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朱女士是外地戶籍,無權取得老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朱女士與老田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但買方可提起反訴,要求賣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最終,經集美法院法官調解,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老田支付6萬元作為賠償。 查清房子歸屬別讓麻煩纏上 湖里法院法官介紹,在日常審判中,賣主想吃“后悔藥”的案例不少,而且反悔成功的案例也不少。 根據合同買賣距離反悔時間長短來看,短時間內的反悔比長時間的反悔更容易得到法律支持。“以未得到權利人同意、簽字為由反悔的更為常見。”法官介紹,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短時間反悔,提出權利人不知買賣一事,符合常理。而時間一長,反悔人未提出異議,等上了法庭再說不知道就比較牽強。 既然有這么多購房糾紛,購房者應該注意什么?法官提醒,買方在購買二手房、安置房、農村房子時,應特別注意看產權證,留心房屋權屬。除此之外,還需了解產權人的家庭關系,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是有繼承關系,是否有抵押等歷史關系。 至于還未取得產權證的安置房,買方則需讓賣方提供拆遷安置合同,確認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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