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集法宣)乘客被甩出摩托車身亡,家屬將駕駛員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死者為第三者賠償113萬元。不過,保險公司卻認為死者屬于車上人員。最終,集美區(qū)法院近日判決,事故發(fā)生的瞬間,死者仍為車上人員。 是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這關系著賠償金額的多少。那車上人員和第三者界限究竟在哪里? [事故發(fā)生] 被甩出摩托車身亡 2014年3月8日晚,天下著雨,酒過三巡的小東提出要開摩托車載阿峰,兩人遂坐上小東的兩輪摩托上路。在沿324國道行駛時,“砰”的一聲,摩托車撞上了路中的防護樁。在劇烈的沖擊下,摩托車側翻在地,后座上的阿峰直接被甩出。阿峰家屬趕往現場,可終究沒能見上阿峰最后一面———阿峰傷勢太重,當場身亡。 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小東夜間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注意觀察路面的交通狀況,導致事故發(fā)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阿峰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幾個月,阿峰的家屬一直沉浸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之中。待接受了這一事實后,家屬決定為阿峰討個公道。今年2月,阿峰的家屬將小東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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