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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集法宣)乘客被甩出摩托車身亡,家屬將駕駛員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死者為第三者賠償113萬元。不過,保險公司卻認為死者屬于車上人員。最終,集美區法院近日判決,事故發生的瞬間,死者仍為車上人員。
是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這關系著賠償金額的多少。那車上人員和第三者界限究竟在哪里?
[事故發生]
被甩出摩托車身亡
2014年3月8日晚,天下著雨,酒過三巡的小東提出要開摩托車載阿峰,兩人遂坐上小東的兩輪摩托上路。在沿324國道行駛時,“砰”的一聲,摩托車撞上了路中的防護樁。在劇烈的沖擊下,摩托車側翻在地,后座上的阿峰直接被甩出。阿峰家屬趕往現場,可終究沒能見上阿峰最后一面———阿峰傷勢太重,當場身亡。
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小東夜間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注意觀察路面的交通狀況,導致事故發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阿峰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幾個月,阿峰的家屬一直沉浸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之中。待接受了這一事實后,家屬決定為阿峰討個公道。今年2月,阿峰的家屬將小東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
[爭議焦點]
死者是不是第三者
阿峰屬于車上人員或者第三者,關系到家屬能夠獲取多少賠償,而且兩種賠償金額差距較大。庭上,阿峰家屬主張,阿峰應該是第三者。
阿峰家屬提出,阿峰是被拋出車外死亡的,應為車外人員,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理應按照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要求承擔保險責任。為此,家屬請求法院判令,小東應賠償阿峰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3萬元,保險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主張,阿峰是乘員。“在事故發生時的一瞬間仍在車上,事故發生后才從后座被拋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峰事故發生時屬于車上人員。”
[法院判定]
死者屬車上人員
庭上,雙方圍繞阿峰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展開了爭辯。
根據保險方與摩托車、拖拉機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
經審理,集美法院認為,在事故發生的一瞬間,阿峰仍屬于車上人員,且小東醉駕,保險公司無須對阿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統計,阿峰及其家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40萬余元,小東負事故全部責任。除已支付的1.2萬元,小東尚應支付38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