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法院駁回投資人訴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葉某提出銀河公司的業務員向其虛假宣傳可以隨時買賣到警戒線電腦自動平倉,并未提交證據證實,銀河公司亦不予確認;且葉某在《廈門信托聚富銀河新型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I期信托單位風險申明書》上按提示手抄“本人已詳閱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備查文件”,足以證明葉某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內容,葉某主張簽訂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訟爭信托產品系由葉某作為一般委托人出資500萬元,由優先委托人出資1500萬元,信托產品2000萬元全部交由葉某操作,產品低于預警線0.95葉某應追加資金,低于止損線0.90信托公司有權強行平倉,余額扣除優先委托人最高年化收益率7.0%、受托人信托報酬年費率1%、保管費年費率0.2%等費用后歸葉某所有。因此,葉某在獲取收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訟爭信托產品并不存在顯失公平或欺詐的情形。葉某主張存在顯失公平及欺詐行為,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了解信托特征 避免合同糾紛 近日,股市震蕩,不少人體驗了一把“過山車”的感覺。一路從“腰斬”到了“腳踝斬”。不少選擇融資、配資進入股市的投資人更是整宿睡不著覺,或在被強制平倉線上徘徊,或背上了一身債。此案雖發生于2013年,但還是極具警示意味,給當下的投資者們敲響了警鐘。 由于投資者對投資基金的需求,大量的結構化證券投資資金信托產品出現。此類信托產品屬于杠桿類的信托產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結構化證券投資資金信托糾紛案件正日趨增多。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杠桿類信托產品在收益的情況下,利潤被放大多倍,但同時也承擔相應的風險,遇上虧損,虧損金額也將成倍放大。除了杠桿類信托產品本身的特質、宏觀經濟政策等之外,一般委托人的知識、經驗、技巧等也對投資有著較大影響。 法官提醒,投資者選擇杠桿類信托產品需有較大的風險承受能力,需閱讀信托文件、了解信托產品的風險特征,避免將來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法官也提醒信托公司及第三方推介人,應向委托人充分介紹、解釋產品內容、風險等,避免給投資者造成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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