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 思法/文 陶小莫/圖)情侶分手后,昔日的至親至愛反目成仇,他們之間的那些“舊賬”該怎么算?分手費,該不該受法律保護?給女友的分手費,還能再討回來嗎? 近日,不少情侶為此鬧上法庭,為了戀愛期間的債務糾葛對簿公堂。法官發現,要厘清這些“情債”并不簡單。 案例1 狀告前男友索15萬分手費 老林因拒付15萬元“分手費”,近日被前女友告上法庭。面對前女友的追討,老林回應說,戀愛自由,“分手費”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原告小鳳(化名)和被告老林交往時,老林已經有妻兒了。不過,沒過多久,老林就離了婚,一心對小鳳好。但是,兩人一起生活后,發現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終。 老林說,雙方之間雖有《欠條》,但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而是雙方戀愛分手后,他被脅迫所寫的“分手費”欠條。也就是說,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欠條的實質是男女雙方戀愛分手的“分手費”。 但是,還款期限過了近5個月后,小鳳多次催促老林還錢,都拿不到錢。因此,她一紙訴狀將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林答辯說,戀愛的基礎是戀愛自由,如果這種“分手費”受到保護,就意味著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這是對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費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官說法:《欠條》有效 應該還錢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老林向小鳳還款。法官指出,本案當中,被告方不能證明《欠條》中的借款是“分手費”,也未能證明欠款是“分手費”,因此,《欠條》有效,被告應當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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