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給了分手費還能討回來? 給女友的分手費,還能再討回來嗎?已婚男子趙某為此狀告曾經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還分手費。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分手費官司”。 趙某起訴說,因為他提出分手,女友菲菲(化名)持刀威脅他,要求支付5萬元。當天,趙某轉賬5萬元給菲菲。事后,趙某向菲菲催討,但菲菲卻不愿返還。 為此,趙某狀告昔日同居女友,他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對方還錢。不過,在法庭上,菲菲否認自己持刀脅迫。 近日,同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認為,這5萬元并非“不當得利”,應該算是趙某自愿給前女友的錢,因此不能再討回去。 法官說法:分手自愿給錢 事后不能討回 法官分析說,趙某與菲菲在分手的時候,經過協商由趙某轉賬支付給菲菲款項5萬元,這筆款項系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的“財產性補償”。 法官還指出,本案當中,趙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沒有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可撤銷的情況下支付給菲菲5萬元,該行為未見有違反社會公德等合同無效情形,因此,趙某要求返還并無法律依據。即使依照民法理論上的自然之債,債務人如果“自愿給付”,則在給付行為完成后,也不得再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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