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 思法/文 陶小莫/圖)情侶分手后,昔日的至親至愛反目成仇,他們之間的那些“舊賬”該怎么算?分手費,該不該受法律保護?給女友的分手費,還能再討回來嗎?
近日,不少情侶為此鬧上法庭,為了戀愛期間的債務糾葛對簿公堂。法官發(fā)現,要厘清這些“情債”并不簡單。
案例1 狀告前男友索15萬分手費
老林因拒付15萬元“分手費”,近日被前女友告上法庭。面對前女友的追討,老林回應說,戀愛自由,“分手費”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原告小鳳(化名)和被告老林交往時,老林已經有妻兒了。不過,沒過多久,老林就離了婚,一心對小鳳好。但是,兩人一起生活后,發(fā)現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終。
老林說,雙方之間雖有《欠條》,但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而是雙方戀愛分手后,他被脅迫所寫的“分手費”欠條。也就是說,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欠條的實質是男女雙方戀愛分手的“分手費”。
但是,還款期限過了近5個月后,小鳳多次催促老林還錢,都拿不到錢。因此,她一紙訴狀將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林答辯說,戀愛的基礎是戀愛自由,如果這種“分手費”受到保護,就意味著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這是對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費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官說法:《欠條》有效 應該還錢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老林向小鳳還款。法官指出,本案當中,被告方不能證明《欠條》中的借款是“分手費”,也未能證明欠款是“分手費”,因此,《欠條》有效,被告應當還錢。
案例2 給了分手費還能討回來?
給女友的分手費,還能再討回來嗎?已婚男子趙某為此狀告曾經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還分手費。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分手費官司”。
趙某起訴說,因為他提出分手,女友菲菲(化名)持刀威脅他,要求支付5萬元。當天,趙某轉賬5萬元給菲菲。事后,趙某向菲菲催討,但菲菲卻不愿返還。
為此,趙某狀告昔日同居女友,他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對方還錢。不過,在法庭上,菲菲否認自己持刀脅迫。
近日,同安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認為,這5萬元并非“不當得利”,應該算是趙某自愿給前女友的錢,因此不能再討回去。
法官說法:分手自愿給錢 事后不能討回
法官分析說,趙某與菲菲在分手的時候,經過協(xié)商由趙某轉賬支付給菲菲款項5萬元,這筆款項系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的“財產性補償”。
法官還指出,本案當中,趙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沒有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可撤銷的情況下支付給菲菲5萬元,該行為未見有違反社會公德等合同無效情形,因此,趙某要求返還并無法律依據。即使依照民法理論上的自然之債,債務人如果“自愿給付”,則在給付行為完成后,也不得再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案例3 分手安胎費法律保護嗎?
她懷孕之后,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為此,男友向她寫下《保證書》,承諾給她5萬元“養(yǎng)胎費”。但是,男友遲遲不兌現承諾;無奈之下,近日她只好告上法庭。
據林小姐說,她和老王是通過朋友介紹相識相戀的。兩人同居不久后,林小姐發(fā)現自己懷孕了。在得知喜訊之后,林小姐與男友商量,希望盡快辦理結婚登記事宜。但是,男友老王卻以各種理由推諉。
2013年4月,老王終于向林小姐坦白說,其實他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時,林小姐已經懷孕四個月。林小姐說,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后,心里十分痛苦。
此后,面對男友的苦苦哀求,當時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為此,老王承諾給林小姐5萬元。隨后,老王還特意向林小姐寫下了一份書面《保證書》,承諾說:“因本人老王隱瞞真實婚姻導致林某懷孕四個月,今天答應林某給伍萬元人民幣,讓她先養(yǎng)胎待產。”
法官說法:分手安胎費 被告應該給
近日,海滄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老王應支付5萬元給林小姐。
法官說,被告老王作為有配偶者再與原告同居,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但在本案中,老王承諾的安胎費是一種設定個人未來債務的行為,并非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原、被告雙方已不再繼續(xù)同居,被告承諾的費用是安胎待產的費用,不是為了不道德關系的開始或繼續(xù),也非對同居關系的對價和酬勞。
另外,從常理角度,原告養(yǎng)胎待產也必然產生相應的費用,被告作為造成原告懷孕的男方,支付有關費用,并不違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風俗。因此,被告老王向原告林某書面保證支付養(yǎng)胎待產的費用5萬元,應認定合法有效。
現象調查
戀人分手“情債”難辨
最近一段時間,廈門各區(qū)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戀人分手引發(fā)的債務官司。據法官介紹,這類案件有五大特點。
一是債務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存在情感糾葛,其中有不少還是婚外情。
二是爭議錢款的數額越來越多,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也屬常見。
三是與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交織,有的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養(yǎng)胎費等不同形式存在,有的名義上簽訂借貸合同,實際上就是不同形式的“情債”。
四是欠債的隱蔽性強。有些案件名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項支付之事實均無法查清,明顯區(qū)別于正常類型的欠款糾紛。
五是債務糾紛的事實難以查明,情侶之間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
法官提醒
莫以借條表達愛意
法官說,針對此類案件,要慎重處理公序良俗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的界限。不能簡單適用“契約自由”原則或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情債”的債務項目內容,若債務設定并未構成不道德的性關系的開始、繼續(xù)或重新開始,不是相應的對價或酬勞,也沒有明顯有害于債務人法定扶養(yǎng)義務、撫養(yǎng)義務或贍養(yǎng)義務的履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不能因為當事人雙方的婚外情關系而一概否認雙方之間債務的合法性。
法官還說,情侶共同生活期間,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雜在一起,互相告知對方銀行卡密碼或者共用銀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時,一方往往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心生悔意,產生糾紛在所難免。
對此,法官建議,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zhí)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fā)生時保留證據,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系時,要保留書面證據,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款項支付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誠或愛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