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人算詐騙共犯 經查,該詐騙團伙系冒充被害人的“領導”、“客戶”、“朋友”等,撥打電話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錢為由,誘騙被害人向黃某、王某所控制的179個銀行賬戶內匯入錢款。之后,黃某、王某接詐騙團伙電話指示,持銀行卡將被害人錢款以取現的方式取出,并交給該詐騙團伙。 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19日間,黃某將其他被害人匯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內的56.1萬元取出。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7日間,黃某、王某將其他被害人匯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內的109.5萬元取出。 案發不久后,黃某、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起訴到法院。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王某與詐騙分子通謀,幫助其從銀行卡內領取詐騙款項,其中,被告人黃某參與領取詐騙款項178.4萬元;被告人王某參與領取詐騙款項116.4萬元,均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對二被告人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 最終,一審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此外,法院還要求兩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幫忙取款,為何構成詐騙? 本案承辦法官分析說,被雇傭領取銀行卡的贓款時,是否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所領取的款項為犯罪所得,是定罪的關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取款人主觀上明知所領取的款項是詐騙犯罪、賭博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那么就根據所領取錢款的性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本案當中,兩名被告人搭檔取款的時候,上家就告訴了他們這是詐騙所得的贓款,因此,兩名被告人明知銀行卡里的錢都是詐騙團伙騙得的贓款,還為詐騙團伙取款,與詐騙團伙構成了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所以,對兩名被告人也應當以詐騙團伙所犯的詐騙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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