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逃逸影響責任判定 被認定負主要責任 因為違停造成他人事故身亡,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檢察官經討論認為,本案案發時間是在20時至21時,案發路段又無路燈,道路昏暗,犯罪嫌疑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將車輛停放在該路段上,擠占了車道,并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標志或者將車燈打開,被害人在行駛中撞上了該車輛致使發生事故造成死亡,因此,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也是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雖然被害人的酒駕、超速也是導致該事故的重要原因,但交警部門認為,吳某在事后有逃逸行為,再加上拒不承認事實,影響了該事故的調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考慮死者也存在過錯,所以認定吳某在該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死者負次要責任。檢察人員認可了交警部門做出的責任認定書,最終做出了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批捕決定。 檢察官建議,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不應該逃離現場,而應主動配合交警部門調查,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后果。本案中,如果吳某當時沒有逃逸,而是配合民警調查,其在該起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可能就不是主要責任,也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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