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集法宣)買房本是件高興的事兒,可有時候也是件糟心事兒。阿杰就遇上了一件麻煩事———交了部分購房款后,因前房東身陷經濟糾紛,房屋遭查封。遇上這樣的倒霉事,購房者該怎么辦?
交購房款后
才知房子已被查封
看了幾回阿強家的房子,阿杰是越看越滿意。幾經商談,阿杰決定買下這套位于集美的房子。
2014年6月,阿杰和阿強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阿杰購買阿強名下位于集美的二手房一套。合同簽訂當天,阿杰向阿強支付了10萬元定金。此后,阿杰斷斷續續又支付了75萬元,按揭支付了4萬元。此后,雙方辦理了全權委托公證,由阿杰自行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可是,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了。就在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后的一個月,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錢都付了,房子卻被封了,阿杰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經了解,阿杰獲悉,因為阿強與他人的債務糾紛,房子被外地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為2年,這2年內,該房不得辦理過戶手續。
面對著突如其來的狀況,阿杰一邊行使不安抗辯權,終止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一方面向查封法院申請了執行異議,但終被駁回。在此期間,阿杰一再督促阿強解除查封,可無奈阿強自身經濟困難,無力處理自己的債務。
賣方覺理虧
同意解除購房合同
八九十萬元送到別人手上,房子卻懸在了“空中”。今年4月,阿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其與阿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阿強返還其已支付的79萬元購房款及雙倍定金20萬元。另外,阿杰還提出要求,阿強應承擔中介費、公證費等損失5.5萬元。
“明知自己與他人存在債務糾紛,卻故意隱瞞,賣房、簽合同,還收了購房款?!卑⒔苷J為,阿強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屋權屬清楚、無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阿強自知理虧,同意解除合同。不過,對于阿杰提出的雙倍違約金,阿強并不認可。他認為,是阿杰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雙倍返還定金。另外,阿杰擅自中止了按揭貸款,也存在違約情形。阿強只同意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不承擔其他損失。
已構成違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經審理,集美法院認為,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阿杰主張的返還79萬元購房款于法有據。
另據《合同法》規定,法官認為,阿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20萬。
至于阿杰主張的5.5萬元損失賠償,因雙倍定金賠償足以彌補其損失,法院駁回了此項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