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解 游客擅自單獨行動,旅行社不應擔責 A旅行社提出異議,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曉曉違背旅游線路的約定、違反浴場管理規定在非開放時段內游泳,曉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后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另外,在出發之前,他們已經明確告訴曉曉,這次東山游是由B旅行社來帶團。因此,A旅行社表示他們并無責任。 B旅行社也不愿意承擔責任,他們認為,在旅途中,領隊通過口頭和短信方式提醒安全問題,要求不得單獨行動。B旅行社承認他們交通和住宿的安排上有瑕疵,但表示這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B旅行社所屬的總公司也向法庭表明了相同的意見。 作為第三人的保險公司以曉曉不服從旅行社安排,屬于保險條款中可以免責的事項為理由,同樣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判決 女孩自擔75%責任,旅行社擔責25%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出發前曉曉與A旅行社的聊天記錄,曉曉早已知曉行程,行程單中還特別提示“千萬不要獨立行動和下海游泳喔”,曉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識,卻獨自下海并導致溺亡發生,對事故的發生具有大部分過錯,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B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對旅游地的環境和危險應當具有充分了解,對旅游者可能從事的自主活動在正常范圍內應當具有合理的預見,應對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的注意事項進行充分告知。但B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領隊服務,不具備應有的專業性和經驗,導致對海島游可能發生或可能預見的情況未能提前進行充分的提醒或告知,未完全盡到相應的安全提示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定事故的主次責任比例為75%:25%,由于B旅行社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由其總公司承擔責任和后果。 而A旅行社在與曉曉聯系過程中,沒有盡到提示購買保險的法定義務,酌定其賠償5萬元。 另外,法院還認定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92萬余元。扣除旅行社已經墊付的15萬元,判決由A旅行社和B旅行社總公司共同支付13萬余元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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