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侄子申請 認領“無主存款” 為此,近日,老盧先是狀告銀行,后來,他了解相關法律后又撤訴,改為向法院申請認定“無主財產”。 老盧認為,這筆97500元的住房貨幣補貼款屬于盧老先生的遺產,而他為盧老先生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為處理盧老先生后事支出的費用,有權從盧老先生的遺產中受償,并有權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享受其遺產。 現在,因為盧老先生無繼承人,因此,老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等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認定這筆錢為無主財產,并判歸老盧所有。 目前,海滄法院已經受理此案,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專家說法 “無主財產”怎么繼承?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法院受理后,經審查核實后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本案中,如果法院認定財產為無主財產后,老盧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繼承權訴訟,由法院審理認定他是否盡了為老人養老送終的義務,從而判定是否可以分得遺產。最后,銀行依據法院判決書,向老盧支付存款。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1985年通過的,至今已30年了。這30年間我國社會、經濟、文化,包括人們的理念、追求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理念與當前有了很大區別,繼承法在許多方面已顯現出諸多不適應,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因此,在修改繼承法時關于繼承人的范圍應該擴大,可考慮把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親列為第三順序繼承人,可避免財產無主現象的出現,這樣更有利于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國外也有這樣的先例。 相關新聞 孤寡老人去世 無主財產歸單位 去年,天津市紅橋區法院曾受理一起類似的無主財產官司。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這套涉案房屋為“無主財產”,收歸死者原單位所有。 孤寡老人韓老先生退休前一直在紅橋區一家單位工作。他無配偶無子女,退休后他自己一個人生活。雖然比較孤單,但日子還過得去,單位在生活上給予他一定照顧,讓他得以安享晚年。2009年的一天,已經70多歲的韓老先生突發心臟病,不幸辭世。最后,單位工作人員還幫老人辦了喪事。 韓老先生雖然已經離開人世,但留下了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由于他無配偶和子女,這套房子的繼承成了一個大問題。 老人死后,原單位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認定韓老先生的房屋為無主財產,并將該房屋收歸單位所有。 法院受理該案后進行了查詢和核實,也未發現韓老先生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考慮到原單位為老人“養老送終”,因此,法院在公示一年之后,最終將房子判歸老人原單位所有。 律師提醒 莫讓逝者財產“無主”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建議,年事已高的老人最好在生前就對遺產作出處理,老人如果沒有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避免將來遺產成為無主財產。比如說,本案當中,盧老先生生前可與侄子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并進行公證。在《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盧老先生(被扶養人)單方處置遺贈的財產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解除,侄子(扶養人)有權要求贈與人(被扶養人)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同時約定外甥(扶養人)無故不履行扶養義務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解除,不得享有受遺贈的財產,已支付的扶養費也不予退回。這樣,就可避免自己無人照顧,又不至于讓自己的財產淪為“無主財產”。 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如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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