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26日廈門訊 8月25日,廈門市紀委通報了4起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典型案例。 1、湖里區金山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姚于權,在任湖里區教育局綜合科科長,湖里區金山街道黨工委委員、主任助理、副主任及“金林灣花園A區”拆遷工作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承攬、結算湖里區教育系統設備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多人廠房拆遷補償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相關人員送予的賄賂款共計16.7697萬元。姚于權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2、思明區鼓浪嶼街道安監站原站長鄢家明,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家庭旅館在開辦初審及日常安全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管理服務對象送予的賄賂款共計1.9萬元。鄢家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3、翔安區新店鎮洪厝社區原黨支部書記洪天護,在任新店鎮洪厝村村委會副主任期間,伙同他人,利用協助政府進行新農村建設的職務便利,騙取政府補償款共計6萬余元,其中洪天護分得2萬元;在任新店鎮洪厝社區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助政府進行村債化解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報村債數額,騙取村債化解款6萬余元,在新農村建設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1.5萬元。洪天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2個月。 4、集美區灌口鎮東輝村原黨支部委員林永和,在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中,利用對養殖戶生豬實際存欄量進行匯總、登記的職務便利,多次接受養殖戶吳某請托,先后幫助吳某及其親友等養殖戶謀取利益,收受吳某及其親友送予的賄賂款共計6萬元。林永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鑒于其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并退繳贓款,司法機關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通報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特別是各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不斷鞏固和深化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加強干部隊伍特別是基層干部作風建設,下大氣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人民群眾真正看得到、感受到、體會到從嚴治黨所取得的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特別是各區紀委要把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作為重點,嚴肅查處基層“四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惠農補貼等資金管理、征地拆遷補償、基層站所和窗口單位、基層黨員干部小官巨腐等六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嚴肅責任追究,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轄區內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突出,或者有案不查、壓案不報,甚至袒護包庇的,要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要加大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力度,發揮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要按照《廈門市2015年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專項工作意見》,定期梳理、匯總、上報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線索及查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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