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乘客在公交車上發病,2個多小時后才因異常被發現,送醫5天后身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擔責?近日,湖里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乘客家屬索賠135萬元。 去年9月9日中午1點多,一輛45路公交車從起點站金尚車站出發。在金尚中學站點上,乘客鄧某上了這輛公交車,坐在了公交車內倒數第二排的座位上。 當天下午3點40分,當車輛再次回到起點站金尚車站時,有人發現,坐在倒數第二排上的乘客鄧某有異常,已經不能說話和動彈。大家趕緊報警,鄧某被120送往醫院。5天后,鄧某因急性腦梗死而死亡。 鄧某家屬認為,公交公司對鄧某的死亡負有責任。鄧某家屬一紙訴狀將湖里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5萬元。 客運合同中規定,承運人對于發生急病的旅客有救助義務。公交公司是否已盡此救助義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在鄧某家屬看來,鄧某坐上公交車至病發,途經了多個站點。值得一提的是,這其中還包括終點站廈大站。家屬認為,終點站上,乘客應該都已下車,公交司機卻沒發現后排異常的鄧某,是失職。 公交公司則稱,廈大站雖是45路公交車終點站,但因場地原因,45路抵達廈大站時與其他普通站點一樣,前后門同時開啟,不會特意清空車廂。另外,公交公司認為,在鄧某被發現異常后,公交公司工作人員幫助報警并進行協助,這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此外,公交公司根據鄧某病例提出,鄧某此前就患有高血壓,根據客運合同相關規定,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承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目前,該訴訟仍在審理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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