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三主犯獲刑十二年半 經查,這一犯罪團伙一共有10多人,分別來自臺灣和大陸多個地方。在此次落網并被起訴的12名被告人當中,有三個是臺灣人,另外9個來自大陸不同省市。 其中,被告人阿容說,她是被同居男友施某“拖入”犯罪團伙中的。據她供述,施某系其同居男友,施某之前曾做過倒賣銀行卡磁條信息的生意,即非法獲取他人銀行卡資料。有一次,阿容回老家時,男友施某打電話告訴她“一個秘密”,原來,男友的“賺錢門路”就是組織一些人將偽造的銀行卡內的贓款取出來,從中獲利。 后來,施某等人取款時,阿容也參與“幫忙”,她主要是按照施某的要求開車接送取款人員、幫助核對取款數額等。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沈某、鄭某和施某等12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因犯罪數額巨大,沈某、施某和機主于某均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而其余九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六年不等。 揭秘 向黑客買信息制作偽卡盜刷 被告人沈某落網后交代,涉案的銀行卡資料都是從他人處獲得,其中,針對梁先生的盜刷案由他本人復制偽卡,針對陳女士的盜刷案則是由他人提供偽卡。 據介紹,很多偽卡信息都是嫌犯從網絡上向黑客買來的,在一些網絡論壇,有不少銀行卡信息賣家。嫌犯花錢購買銀行卡信息后,還可以購買讀卡器和軟件,用這些就可以將買來的信息灌進白卡中。一張銀行卡就如此簡單地克隆完畢。然后,他們還通過尋找POS機的機主一起“合作”,甚至也可自己申請POS機,刷卡套現。 復制偽卡之后,就開始實施盜刷,比如在梁先生一案中,沈某通過藍某、郭某聯系了機主被告人于某進行盜刷,由施某負責分散轉賬和組織人員取現。 這伙人商量好了分贓比例,在梁先生被盜刷111萬多元一案中,藍某分得15%,于某和郭某分得40%,余下贓款由沈某與鄭某平分,而負責取現的施某則分得取現金額的20%;而在陳女士被盜刷兩百多萬元一案中,于某分得20%,施某分得取現金額的20%,其余贓款由沈某與鄭某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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