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 陶小莫/圖)業主在家門口燒紙錢“拜神”,結果燃燒溫度過高,引爆消防噴淋頭,導致電梯損壞。這種情況,物業要不要擔責?近日,海滄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物業官司。 去年年初,家住海滄一住宅小區的陳先生在家門口燒紙錢,由于燃燒溫度過高,導致自動消防系統啟動,其中一個消防噴淋頭爆裂并整個脫落,噴淋頭連接的水管立即出水。消防水直接噴射至地面,并涌入電梯,結果導致電梯損壞,無法運行。 事發后,物業公司多次上門要求陳先生賠錢修繕電梯,但始終未果。 后來,為保障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物業公司不得已先行維修。但是,陳先生一直拒絕返還電梯的維修費。近日,物業公司無奈之下為此狀告陳先生。 庭審中,陳先生主張,消防噴淋頭在案發當晚不是噴水而是直接爆裂,導致消防出水量過高。從消防噴淋頭爆裂,到最后噴淋頭故障排除,有4個多小時的時間,其間物業公司遲遲沒有對大量出水問題進行解決,處理出水問題不及時,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在小區樓道公共區域燒紙錢的行為存在安全隱患,直接導致消防噴淋頭出水,與電梯進水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 但是,消防部門在隨后的調查中發現,消防噴淋頭的工作狀態與《使用說明書》寫明的工作原理不相符,物業公司維護的消防設施存在問題與電梯的損失也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物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物業公司對電梯維修費承擔60%的責任,陳先生承擔40%的責任。由于電梯損壞造成的損失9720元物業已先行支付,因此,陳先生應支付3888元給物業公司。 法官說法 業主“闖禍”,物業可能也要擔責 法官分析說,物業公司對小區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義務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一是日常的維護管理,二是公用設施遭受損害時的及時處理。 即使是業主的不當行為或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造成公共設施的損害,如果物業公司對損害后的處理存在不及時,或損害的發生與物業公司維護管理的其他公用設施有關聯性,那么,物業公司也應當在過錯比例范圍內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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