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陶小莫/圖)客車撞上護欄,乘客受傷“毀容”,后續的整形費用,也在索賠范圍內嗎?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即使只是“出于美觀考慮的”瘢痕整形費,被告也要賠。 這起事故發生在前年年底,當天是下雨天,被告客運公司員工陳司機駕駛一輛安全設施不全的大型普通客車,自廈門往龍巖方向行駛。 然而,在高速路上,陳司機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減速慢行,導致車輛失控,隨后,客車右前部碰撞高速公路護欄,并墜入高速公路外的斜坡下。 這起事故,造成客車和高速公路路產損壞,還造成車上乘員王先生等多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交警大隊認定,陳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乘客王先生隨即被送往醫院急診進行清創縫合術,經診斷,他“全身多發皮膚挫裂傷”。 近日,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王先生的臉上和頸部并沒有瘢痕,他的瘢痕分別在背部、手臂、大腿、膝關節和小腿等處,未導致功能障礙,不存在規定范圍內必然發生的后續瘢痕整形費。 不過,鑒定也指出,王先生身上的瘢痕面積及色素改變合計161平方厘米,如果“出于美觀考慮”行瘢痕整形手術,評定瘢痕后續整形費用約為30000元。 近日,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客運公司承擔后續治療費,即30000元瘢痕后續整形費用。 但是,被告客運公司則答辯說,王先生的瘢痕不在臉上,索賠的后續整形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因此不應予以賠償。 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認定30000元后續瘢痕整形費用應當由被告客運公司承擔。 【法官說法】 “恢復原狀”,被告有責 法官分析說,本案中,鑒定意見顯示,原告瘢痕情況未構成功能障礙,其后續瘢痕整形費不屬于為使功能恢復而產生的必然費用,而是屬于出于美觀考慮的整形費。 但是,損害賠償應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即應恢復原告在事故未發生時應有之狀況,因此,雖然原告的瘢痕傷情未構成功能障礙,但為使原告恢復到事故未發生時應有狀況的瘢痕后續整形費用亦屬于原告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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