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無法證明是賭債,31萬得還 2013年6月1日,阿池向阿霖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阿霖借款5萬元,未約定利息。2013年6月2日,阿池又向阿霖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阿霖借款26萬元約定利息為2%。為此,阿池前后兩次共借款31萬。 2014年3月26日,阿池向阿霖轉賬11萬元,并歸還了1.2萬元利息。不過,因為剩余欠款遲遲未能要回,阿霖將阿池告上法庭。 阿池辯稱,當時他與阿霖一同去賭博,因身上沒錢,遂在賭博前向阿霖借款5萬。這場賭博從6月1日持續至6月2日凌晨,阿池不僅輸光了先前所借的5萬元,還欠了阿霖40余萬。6月2日中午,經協商,雙方最終確認前后兩次欠款為31萬元。 借條擔保人也確認,借款實際為賭債。不過,阿霖對此不予認可。 近日,經湖里法院判決,阿池應償還阿霖20萬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扣除已支付1.2萬)。另外,阿霖的律師代理費1.2萬元也由阿池承擔。 法官說法 明知對方賭博 當心有借無還 出借25萬,憑著借條卻只能要回15萬,這是怎么回事? 湖里法院劉法官介紹,原因就在于出借方明知借款方要去賭博還往外借款。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賭博作為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所產生的借貸關系自然也不受法律保護。 據介紹,非法活動有很多種,在實際的借貸官司中,很多被告會將出借方明知其借款用于賭博作為抗辯理由,但實際上成功的寥寥無幾?!芭e證對方知道借款用途比較難?!眲⒎ü俳榻B,其審理了5年借貸糾紛官司,這是首例,關鍵在于原告承認其知曉借款將用于賭博。 另外,賭博期間產生的借貸法律也不予保護。第二個案例中,因阿池無法舉證借款為賭債,故應承擔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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