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18年前,丈夫將夫妻共有房產賣給他人;18年后,房價不知漲了多少倍,妻子卻稱自己“不知情”,拒絕辦理過戶。 近日,一場特殊的房產爭奪戰在湖里區法院的法庭上演。購房人陳先生狀告這對“自相矛盾”的夫妻,要求他們配合將房產過戶。與此同時,賣房人的妻子也提出反訴,要求購房人“返還房產”。 1994年9月,老蔣與妻子購買了一套位于湖里南山路的解困房。不過,還貸不到3年后,老蔣因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所以只好賣房。于是,18年前,陳先生與老蔣簽訂了買賣合同,雙方協商轉讓價為16萬元。 蔣太太說,賣房的整個過程她都不知道,她既沒有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收到過陳先生的錢。合同簽訂后,她才知道這事。 蔣太太說,按照規定,解困房5年內不得上市,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還未滿5年,因此,那份合同應視為無效。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老蔣及其妻子應配合將房產過戶給陳先生,并駁回了蔣太太要求返還房產的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出售行為,不能僅以未征得對方同意取得處分權就直接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本案中,老蔣和陳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違反了解困房限制交易的相關管理規定,但是相關管理規定非屬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法院還認為,這套房子陳先生使用至今已達18年,18年來蔣太太都沒有提異議,如今才說“不知情”要討回,這明顯有違常理和交易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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