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猝死,算意外傷害嗎? 消費者陳先生在為自己投保之后,突然猝死。這種情況,意外傷害險賠不賠? 此前,陳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一款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4萬元。去年2月,陳先生因病入院,住院兩天后,就猝死在醫院。根據醫院結論,陳先生猝死的原因是食物梗阻導致窒息。 陳先生死后,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結果遭到拒絕。保險公司回應說,陳先生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而是疾病死亡。 法官說法 猝死只是形式,并非死亡原因 “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致死一直存在爭議。對此,法官認為,保險意義上的意外是指:“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單獨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猝死的定義,急性癥狀發生后即刻或24小時內發生的意外死亡即為“猝死”,可見,猝死只是一種死亡的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對猝死的原因,若投保人或受益人已及時報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3 車主制造事故,保險能否拒賠? 車主故意制造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近日,廈門中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保險糾紛。 車主王先生在保險期間,駕駛車開進路邊水溝,結果車輛損失嚴重,轎車面目全非,損失高達15萬元。經交警認定,王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不過,后來保險公司經過審查,發現王先生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此予以拒賠。 近日,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不過,在法庭上,保險公司拿出了一份司法鑒定中心的《意見書》,鑒定結論認定“駕駛員王先生所述出險情況與事故現場痕跡所反映的情況不符”。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索賠訴求。 法官說法 拒賠之后,可以繼續履行合同 法官分析認為,《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得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形屬于法定免責事項,主要是為防止道德風險而設定,保險人無須再作提示及明確說明。保險人解除合同并非是拒賠的前提,也即保險人可以拒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可以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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