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林鴻/文 鄧若胥/圖)銷售高仿茅臺,該當何罪?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針對一起銷售假酒案作出判決,兩名售假者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獲刑。 他們二人一共購入240瓶假茅臺,以每瓶500元的價格進貨,準備每瓶930元出手。經鑒定,這些高仿茅臺假酒達到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不屬于有毒有害食品。 老葉和張老板是朋友關系,都是開店做小生意的個體戶。一天,張老板和朋友聊天時,夸口說:“我在茅臺酒廠有渠道,可以低價買到貴州茅臺酒。” 朋友林先生聽了心動,于是委托張老板購買茅臺,但事實上,張老板沒有渠道,根本買不到低價的真茅臺。 后來,張老板和朋友老葉一起喝酒聊天時,向老葉提起此事。老葉聽說后,就提出說,他有渠道弄到高仿茅臺,并且可以馬上弄來2瓶試喝。隨后,老葉當場搞來高仿茅臺,大家在酒桌上一喝,都說“喝不出差別”。 于是,張老板就和老葉商量好一起做假茅臺的生意,并談好了合作分工。當時,市場價值每瓶999元的茅臺酒,張老板和買家談妥每瓶價格930元,老葉則負責找在貴陽專做假酒的小勇(另案處理)進貨,以500元價格購入假冒酒240瓶。 這些假酒,于前年6月12日由貴陽通過飛機直接運到廈門高崎機場。但是,假酒在機場被公安部門抽查發(fā)現。由于茅臺酒廠與機場有合作,酒廠確認上述酒為非正常渠道的假酒。 隨后,公安又抓獲了來取貨的貨主朋友。取貨人在機場通知購買人,購買人又通過電話質問張老板,張老板承認犯案。 案發(fā)不久后,廈門公安很快就到貴陽市找到被告人張老板和老葉,他們二人承認出售上述“茅臺酒”。隨后,二人隨同公安人員回到廈門并被刑事拘留。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老板和老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達223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判處老葉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張老板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另外,法院還判決將扣押在案的240瓶假茅臺酒,予以沒收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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