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就因續簽合同通知不及時,用人單位為此付出了8.5萬元的經濟補償金。近日,集美區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企業因沒有及時通知員工續簽合同被告上法庭。 陳先生今年49歲,他20多年前就入職集美區一家工貿公司,從事財務工作。此后,雙方多次續簽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勞動合同的期滿日為2014年7月。 去年12月,陳某以某工貿公司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起訴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8.5萬元。 近日,集美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在該工貿公司已連續工作滿十年,陳某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后仍在該工貿公司工作,則該工貿公司應當與陳某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該工貿公司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在陳某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才做出的,所以可以認定該工貿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陳某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要求用人單位支付8.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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