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爭議 車撞無人機,誰的錯? 機主:空曠區域試飛無須批準 無人機公司起訴認為,事發當天,無人機試飛是在人煙稀少、空曠區域進行的視距內試飛活動,無須審批。原審認定無人機公司違規飛行,未做好降落時的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屬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無人機不是在試飛過程中而是靜止在路面上受到撞擊,是否違規不是無人機受撞的直接原因。 朱先生行車經過的地點為尚未通車路段,無人機公司已有人進行勸阻,但朱先生不聽勸阻導致事故發生,其顯然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操作不當才是事故主因 朱先生答辯說,無人機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經營許可資質和相關部門的審批或備案,依法應認定為違法經營和違規飛行。 而且,本案碰撞地點在中學門口附近的公路上,無人機選擇在人口密集等存有嚴重飛行安全隱患的區域進行飛行存在過錯。 根據公安機關的勘察筆錄認定,此案是著陸時而非著陸后發生的碰撞。無人機公司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才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官說法 違規飛行應負全責 法官說,無人機公司在飛行過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因。無人機公司選擇在中學附近,為城鎮居民區,在該區域進行試飛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另外,事發路段建設后雖然尚未投用,但屬于機動車已可行駛的道路,并未禁止車輛通行,屬于開放性公共場所。無人機公司應當預見到可能有過往車輛通行但無人機公司并未采取設置路障等有效措施和試飛期間禁止車輛、其他人員進入的明顯標志。無人機突然降落在機動車路面上,行進中的車輛駕駛人難以預料,難以及時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避讓措施。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無人機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其應對無人機的飛行安全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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