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賠償要求 法院審理查明,小強和小梅結婚后,雖夫妻感情尚可,但以后雙方都作出了違背夫妻應互相忠誠的行為,彼此之間喪失夫妻之間的信任,導致多次矛盾糾紛的發生,足以證明兩人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法院支持兩人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婚生子尚屬年幼需要母親關愛且自出生后一直隨母親生活,小梅有充足時間、精力和財力撫養孩子,法院判決孩子由小梅撫養。因小梅未提供證據證明房、車等財產歸屬問題,法院不予采納。 在雙方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上,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出軌行為并未達到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過錯”,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做出了有損于對方感情的行為,法院最終駁回了雙方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相關鏈接 出軌算不算過錯 出了軌卻不算過錯,這是怎么回事?思明法院曠法官介紹,出軌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會被視為過錯,財產分割會向無過錯方適當傾斜,但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出軌并不算“過錯”。 根據《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據介紹,離婚損害賠償有幾個構成要件。首先,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行為上的過錯,即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且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同時,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當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這一途徑求償。 值得一提的是,主張該賠償的受害方應該沒有主觀過錯。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損害賠償中規定的過錯,則法院會駁回其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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