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離婚前的個人借款 離婚后是否該共同承擔 阿勇稱,他當年投資一個旅游項目虧損,家里也產生矛盾,于是離開廈門,這段時間沒有什么收入和儲蓄。阿勇說:“我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之后,和老李溝通過,承諾要還款,他在我最困難的時候借款給我,我也很感激。我提出要分期還款,但他不能接受。” 因為借款發(fā)生在阿勇和妻子婚姻關系續(xù)存期間,雖然雙方已離婚,但是老李把阿勇的前妻作為共同被告。阿勇的前妻表示,她不認識老李,而借款是用于阿勇的投資,沒有用于家庭開支,因此她認為這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理由讓她和阿勇一起還債。 【說法】 未約定為個人債務 前妻仍需共同償還 經審理,家事法官認為,老李和阿勇之間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依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阿勇向老李的借款均發(fā)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被告雖之后協(xié)議離婚,但從離婚協(xié)議書中顯示,當時,阿勇的妻子處于待業(yè),無其他經濟來源。如今,阿勇的前妻并無證據證明有約定該債務為阿勇的個人債務,且根據二被告當時的經濟狀況,本院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于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故此事雖已過了15年,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阿勇及其前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阿勇的前妻因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案件正在二審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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