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老李為了拿到朋友阿勇(化名)所說的偏方給兒子治病,他不惜借高利貸18萬元轉借給阿勇周轉生意,結果阿勇拿了錢就不知下落,而且他離了婚,將店面和房產都轉到了妻子名下。而老李不僅失去了兒子,還不得不賣房償還債務。15年后,老李終于找到了阿勇,他把阿勇及他的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還債。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此案。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
【回顧】
為求所謂偏方救兒子 他舉債18萬借給朋友
今年65歲的老李日子過得很艱辛。1999年底,他的兒子被確診為肝癌晚期,按照醫生的說法,剩下的時間不多了。老李很著急,他四處求醫,希望能為兒子找尋更好的醫生。此時,朋友阿勇因為生意上資金周轉的需要,找老李借錢。為了給兒子治療,老李當時已沒有錢,但一聽阿勇說可以找一位民間醫生給兒子開藥方,他一咬牙就去借了高利貸。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間,老李分三次將18萬元交給了阿勇,阿勇出具了借條。
老李沒有等來救兒的方子,阿勇也不知去向,而且他還和妻子離婚了,將一間店面交給妻子經營,夫妻共同的房產也歸妻子所有。而遭遇喪子之痛的老李,面對高利貸債主頻頻要債,無奈之下,賣掉了唯一的住房來償還。
老李沒有放棄尋找阿勇。在今年初,老李通過私人關系得知,阿勇人在武漢。與阿勇聯系上后,老李心里五味雜陳,阿勇口頭答應還債,可是老李已經對他失去了信任,選擇起訴阿勇。
【爭議】
離婚前的個人借款 離婚后是否該共同承擔
阿勇稱,他當年投資一個旅游項目虧損,家里也產生矛盾,于是離開廈門,這段時間沒有什么收入和儲蓄。阿勇說:“我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之后,和老李溝通過,承諾要還款,他在我最困難的時候借款給我,我也很感激。我提出要分期還款,但他不能接受。”
因為借款發生在阿勇和妻子婚姻關系續存期間,雖然雙方已離婚,但是老李把阿勇的前妻作為共同被告。阿勇的前妻表示,她不認識老李,而借款是用于阿勇的投資,沒有用于家庭開支,因此她認為這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理由讓她和阿勇一起還債。
【說法】
未約定為個人債務
前妻仍需共同償還
經審理,家事法官認為,老李和阿勇之間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依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阿勇向老李的借款均發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被告雖之后協議離婚,但從離婚協議書中顯示,當時,阿勇的妻子處于待業,無其他經濟來源。如今,阿勇的前妻并無證據證明有約定該債務為阿勇的個人債務,且根據二被告當時的經濟狀況,本院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于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故此事雖已過了15年,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阿勇及其前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阿勇的前妻因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案件正在二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