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特派記者 張珺)從11月1日開始,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作弊行為,不再僅僅是普通的違規了,相關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省教育考試院昨日專門發出警示,要求全省各類考生應牢固樹立守法意識,誠信應考。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的亮點之一,就是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犯罪。 >>>這些行為會觸犯刑法 根據新規,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被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將被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報名、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向考生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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