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說 儲戶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盜刷,銀行不用賠償 法官說 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盜刷,保障存款安全是銀行的法定義務,銀行已構成違約 廈門日報訊(記者譚欣妮)在多數人的印象中,只要辦了余額變動提醒,賬戶里的錢哪怕少了一分,自己都會馬上收到通知。但思明區人民法院最近卻審理了一起離奇的盜刷案,有人分45次盜刷了上萬元存款,而失主卻連一條提醒短信都沒收到。 市民:丟錢兩個月才發現被盜刷 陳先生這張卡是十二年前辦的,辦卡時就開通了余額變動提醒功能。今年5月4日,他到ATM機上取款,赫然發現卡里只剩下59.89元,其余一萬三千多元存款都被提光了。更夸張的是,就在他到柜臺掛失的過程中,卡里又被轉走了50元錢。陳先生當即要求銀行解釋賠償,但柜員只是打印出了消費明細,讓他報警處理。 仔細研究過明細后,陳先生更覺得離奇——這個人不僅轉走了他的錢,還是分45次轉的!記錄顯示,今年3月25日至5月4日期間,他的賬戶被人分45筆分別以手機和固定電話充值的方式轉走了13650元,付款方式都是手機銀行。而在這45次轉賬過程中,他從來沒收到過一條余額變動短信。 按照手機銀行的操作模式,陳先生必須登錄手機客戶端系統,輸入密碼和銀行隨機發送的驗證碼方可完成支付消費,也就是說,想轉賬必須有手機。但陳先生的手機和銀行卡從未丟過,也沒有告知任何人密碼,這錢就莫名其妙地沒了。 接到報案后,公安局以“信用卡詐騙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目前尚未偵破。陳先生認為,無論對方如何得手,銀行都存在重大過錯:先是無法阻止他人盜刷存款,后是短信提醒失靈,讓他無法及時報警減少損失。以此為由,陳先生將銀行訴至思明區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銀行有重大過錯應該擔責 法庭上,銀行試圖以陳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盜刷為由拒絕賠償。但這一說法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認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這45筆交易并非由陳先生操作完成,屬于盜刷。陳先生和銀行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保障存款安全是銀行的法定義務。但銀行未盡義務,直接導致賬戶內的存款被他人通過手機銀行平臺消費,存在重大過錯,已經構成違約。 但法官同時指出,在案發期間,陳先生也自行操作過多筆交易,均未收到短信提醒,應該知道該功能出現了障礙,但卻從未向銀行提出異議。從這點來說,可以認定他對損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官酌情判決銀行承擔80%的存款損失,賠償陳先生10920元及相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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