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上周五本報登出《花五萬讀中考承諾班,成績沒上線學費卻退不了》一文后,引起讀者的熱烈反響。不少人提出了這樣一個疑問:培訓機構真的是交錢容易退錢難嗎?昨日記者從法院獲知兩起案例,通過起訴,學員要回了剩余課時的退款。 【案例 1】 退款條件太嚴苛 遭法院認定無效 盡管只上過6次課,小黃(化名)已經換了三名家教老師,學習成績不升反降。培訓機構同意再換老師,但拒絕退款,家長只能起訴至法院。近日該案在思明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官認定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判決培訓機構退回剩余課時學費。 今年5月,小黃母親與廈門某知名培訓機構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該機構選派老師上門對小黃進行一對一輔導。每課時收費180元,25課時總計4500元。然而,第一位老師只教了第一節數學課,便被小黃要求申請更換;第二位老師上了四節課后,小黃又不滿意,提出要改學物理;第三位老師教了一節物理課后,小黃徹底不想上課了。 6次課換了3位老師,小黃母親認為這是因為培訓機構的老師素質差,授課內容孩子無法聽懂,導致孩子學習更加消極并失去信心。于是要求機構退還剩下的19節課的相應費用3420元,但遭到機構拒絕。 培訓機構認為:“小黃易躁動導致上課時注意力不集中,故對授課內容無法接受”,他們建議“等孩子的情緒好一點再進行授課。”更重要的是,協議書規定,學員有三次試課機會,但三次之后便不可申請退款,只能要求更換老師。 雖說有白紙黑字的合同,但培訓機構的說法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認定,協議書中的退款條款是格式條款,“三次課時后不可退款”的規定加重了小黃一方的責任,故被法官認定為無效,培訓機構必須退還剩余19次課時的費用3420元。 【案例 2】 續費課程等于另行締結合同 同樣一家培訓機構,此前也和許爸爸(化名)打過官司。 與小黃相比,許爸爸的女兒小芳(化名)參加輔導的時間長得多,一共報名了三期課程。第一期課程之后,許爸爸便續費付清了剩下的兩期費用,共17000余元。然而,第二期課程進行到一半時,小芳的成績仍然沒有顯著提高。花了錢卻不管用,許爸爸覺得這課再上下去也沒什么意思。他決定放棄第二期費用,只要求培訓機構退回第三期課程的學費,沒想到還是遭到了拒絕。 培訓機構給出的理由是:上過三次課便不能退款。但法官發現,協議書對續費作出了特別規定,“續費繼續報名輔導,雙方不必再簽訂新的協議,原協議內容仍然有效。”根據這一條款,許爸爸交費三次,實際上是締結了三份相互獨立的合同,除輔導費金額及輔導次數外,合同的其他內容完全相同。換句話說,每一期課程開始時,小芳都有兩次試課機會。 本案中,許爸爸僅訴求培訓機構退還第三期輔導費用,而小芳壓根還沒開始上課,相當于第三期家教合同尚未履行。所以,無需考慮“三次課時后不可退款”的情況,許爸爸完全有權要求機構退還第三期輔導費。 【建議】 家長事先應 了解退款條件 教育培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履行需要雙方自愿。如果孩子上課的意愿太弱,培訓目的便難以實現。從這個角度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解除后將剩余課時的學費退還家長,更有利于節約社會資源。 但就像上述兩起案件一樣,培訓機構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較為嚴苛的退款條件,比如上了多少次課便不可退款。家長若想申請退款,往往會主張退款條件是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若免除制定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換句話說,格式條款是否無效要根據個案分析,并非一概無效。 因此,家長在簽訂教育培訓合同時,應該詳細詢問退款、課程要求等具體條款,做到明確了解條款內容,預知可能發生不能退款的情形,必要時及時維權。同時,也要和孩子積極溝通,了解其學習心態,不要預先提出過高要求,讓孩子對培訓產生抵觸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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