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報訊(記者 林澤貴 林世雄)近日,在廈門集美法院的調解下,廈門市民楊某撤回了對廈門市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起訴。這意味著廈門“民告官”行政案件實行異地審理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成功得到化解。
9月21日起,根據福建省高院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的統一部署,廈門“民告官”的行政案件開始實行異地審理。具體來說,原由廈門中級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改由漳州中級法院審理,全市區一級的行政案件則改由思明區法院和集美區法院集中管轄。此舉旨在去除地方干擾,被認為意味著“當地法院審不了當地政府”的疑慮將被完全打消,“民告官”不再難。“如果改由異地審理,哪怕敗訴,也比較讓人信服。”曾因質疑保障性商品房分配起訴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而兩度敗訴的一位市民如是說。
9月25日,楊某向集美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請求撤銷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他的行政處罰決定,成了廈門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后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該案原本由湖里法院管轄,經調整后由集美法院管轄。記者從廈門中級法院獲悉,截至26日,廈門中院一共收到來自泉州方面的行政訴訟起訴狀7件,立案受理5件,2件裁定不予立案。漳州中院已經分別立案受理以廈門市政府、思明區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2件,均未開庭審理。
“民告官”,從無到有
1989年4月4日,隨著新中國第一部“民可告官”法律—— 《行政訴訟法》的誕生,老百姓向政府討說法終于有了門路。
事實上,早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廈門就已經出現“民告官”的官司了。 1987年9月16日,因為不服當時杏林區城建局有關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市民老許提起訴訟,與杏林區城建局局長以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庭上進行辯論。官司雖然輸了,但是老許把政府部門的首長推上了被告席,讓他在法庭上給自己一個說法,吹響了民眾拿起法律武器監督政府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的號角。從那以后,尤其是《行政訴訟法》以來,廈門市兩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就不斷攀升。
不過,在百姓的直觀感受里,“民告官”案件似乎越來越難打贏。據廈門中級法院統計,2014年,廈門市兩級法院審結的一審、二審行政案件300余件,行政機關敗訴率僅有一成多。盡管行政機關敗訴率近年來已有提升,但群眾感受還是不太明顯。“這里既有廈門市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意識較強、水平較高的原因,當然也不可避免摻雜一些地方保護的考慮因素。”廈門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陳錦清坦陳,這一數據雖然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但離百姓的期望還有不小的距離。
據介紹,當前行政審判還面臨許多問題,不但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三難”問題,還有上訴率高、申訴率高,及實體裁判率低、被告敗訴率低、發回重審和改判率低、原告息訴服判率低的“二高四低”現象
異地審,讓行政機關難“說上話”
在業界看來,“民告官”勝訴率不高,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轄區域和行政管理區域完全重疊,一些法院在審理當地行政案件時不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此次的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旨在改變現狀,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安排,廈門此次主要是對部分行政案件通過統一指定的方式,將原屬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部分一審行政案件改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同級人民法院管轄。
在廈門市內,確定思明區法院、集美區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由集美區法院集中管轄原屬湖里區法院、海滄區法院、同安區法院、翔安區法院及思明區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思明區法院管轄原屬集美區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但以廈門市市直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仍由思明區法院管轄。此外,在廈門、泉州、漳州組成的福建省第二司法片區內,由漳州中院管轄原由廈門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廈門中院管轄原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
9月25日,新政實施后的第五天,集美法院就受理了首起跨區“民告官”官司。家住廈門的楊某無力還債,就將45平方米左右的自有房屋隔出一半,給債權人居住抵償債務。由于房屋為一樓,為方便出入,身患疾病失業在家治療的楊某遂將非主體承重墻上的窗戶改為了出入門。隨后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楊某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恢復窗戶及原窗下一處墻體,并處罰款。
9月25日,楊某向集美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成了廈門法院系統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協調化解,楊某對“窗改門”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近日,法院召集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到庭協商,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認可原告楊某的整改行為,并表示鑒于原告的家庭經濟情況及實際困難,同意免除對原告的罰款;原告楊某也當庭遞交了撤訴申請。隨后,集美法院作出裁定,準許原告楊某撤回起訴。
這起“民告官”案件結局可謂完滿。 “雖然不一定說是異地審理才能得到完滿結局,但對民眾來說,異地審理確實可以打消群眾心中的諸多疑慮。”在廈門中院代理審判員宋希凡看來,異地審理,好比換一個地方論論理,有利于群眾用更平和的心態去看待審判結果,這對提升法院審判結果的公信力、增強民眾對法院的信任都是大有好處的。
少干預,多了一份信任
行政案件異地審理,讓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有限備受鼓舞。最近,他在受理一起起訴地方建設局違規批準某不符合條件的小區成立業委會的官司,正擔心當地政府為維穩而進行干預。“現在異地審理,就沒有這方面的顧慮了。”他說,異地審理不僅在于在機制上有效避免了行政干擾,更在于激活了公眾的司法信任,也能有效預防和減少出于對司法公正不信任而引發的上訪,從而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這是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值得肯定。”福建聚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傅永濤認為,異地審理后,“民告官”案件會逐步增加。他說,異地審理后,原被告雙方可以更公平、更平等的立場進行對話,會鼓勵更多人走法律渠道,這有利于法治氛圍的形成。
以較早試點“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的江蘇南通市為例,試行改革一年后,新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同比增長50.4%,行政機關敗訴案則同比增長一倍多,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較好解決,“不裁不立”問題得到有效糾正,公正司法得到較好保障。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異地法官未必就是事不關己的異地人,或許法官本人的親朋在被告“官方”所在地享受過“官方”的多種照顧,審案時完全可能偏袒“官方”。由于信息公開的嚴重滯后性,不知情的原告無法申請回避,無法獲得法律上的理想結果。陳錦清庭長不否認這種可能性。但她認為,凡事都講一個概率,改革增添了這種現象出現的難度,讓干預司法公正的因素降至最低,這就是改革的方向,“這一點已在外地實踐得到證明”。
據悉,改革后,法院將尊重原告的起訴選擇,以異地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自愿選擇本地法院管轄為補充原則。此外,廈門法院將盡可能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訴訟服務,為原告提供“跨域”立案服務;尚不具備“跨域”立案服務條件的,經起訴人同意,原管轄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訴狀,并在三日內代為轉遞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廈門中院今后還將積極探索運用互聯網、信息化手段,開展行政訴訟案件“跨域”立案、網上立案等司法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