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借車給他人,肇事者撞車逃逸。肇事者下落不明,車主要不要承擔責任? 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主雖非肇事司機,卻要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不過,法官也說,如果肇事方找到或確認了,車主可以追償。 事故:轎車借人 意外撞人 孫先生是思明區人,今年28歲,他名下有一部轎車,泉州牌照。去年10月4日中午,有人駕駛孫先生的這部泉州牌照轎車駛上沈海高速公路,由廈門往泉州方向行駛。 途中,這部轎車撞上了老吳駕駛的一部廈門牌照轎車。事故發生后,肇事車的駕駛員下車查看現場后,隨即上車駕車逃離現場。 這起事故造成被撞的廈門牌照轎車損壞。由于車被撞壞無法再開,當時老吳還為此緊張求救,支付了施救費。事后維修,他又花了5600多元車輛維修費。 經交警認定,肇事逃逸的泉州牌照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被撞的廈門牌照司機老吳無責任。 由于肇事司機逃逸,下落不明,民警很快就找到了肇事車的車主孫先生。孫先生說,他確實是車主,而這輛車的保險已經過期。 不過,孫先生說,這輛肇事車他早在半年前就因為欠款抵押給朋友林某。事故發生后,孫先生跟林某聯系,但林某否認車輛在他那里,稱肇事車又轉借給別人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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