謎團:是誰肇事 成了懸案? 至于肇事司機究竟是誰,孫先生說,他也不清楚。但他堅持說,事故發生當天,他本人還在廈門市區,根本不在高速路上,因此,他并非肇事司機。“肇事車駕駛人確實不是車主孫先生?!狈ㄍブ?,被撞車輛的司機老吳也作證說,事故發生后,肇事車駕駛人有下車查看,當時,他有看清駕駛員長相,車主和肇事司機確實并非同一人。 找不到肇事司機,被撞車輛的損失究竟誰來承擔?對此,受害人老吳認為,車主應當承擔責任,支付賠償金。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主孫先生雖非肇事司機,但是作為車主,他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判決要求孫先生承擔50%的責任,即支付3900多元賠償金給受害車主。 法官說法 不是肇事司機,為何要擔責任? 車主并非肇事司機,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官分析,本案當中,被告孫先生是肇事車所有人,也是最初的危險源開啟者和最初的風險控制者。肇事車駕駛人在事故中導致他人車輛損壞,但是,由于駕駛人逃逸,實際侵權行為人不明。 孫先生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自認事發前將該車輛交付他人使用,但在事故發生后卻陳述不清楚車輛在哪里,亦無法清楚陳述車輛占有使用人身份信息,致使無法明確該車輛的實際風險控制者,放任風險的產生。 另外,事故發生后,孫先生又未能準確提供車輛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導致本案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人身份,原告無法向實際侵權人維權。 因此,法院認定車主孫先生的行為具有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孫先生的責任比例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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