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芒果攤欺詐消費者 工商有監管職責 本報昨日報道中提到,市場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說,流動攤販不歸他們管;而城管部門說,流動攤販的欺客行為,他們管不了。難道這么一個顯見的違法行為就處于監管空白區嗎?為了弄清楚這一問題,記者昨日繼續展開調查。多方認為,市場監管(工商)部門對流動芒果攤欺詐行為負有監管職責。 【爭議】 工商城管各說各話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直接表明,流動攤販不屬于他們的監管對象,應該是城管管的。他給出的依據是《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中涉及工商部門的有這么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不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認為,根據這部《規定》,工商移交給城管的職權,只是對攤販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權,而至于對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權,工商沒有移交給他們,所以,后者還是應該由工商部門來管。 【回應】 要有證據才能管 “如果消費者在流動攤販購買商品,遇到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或者賣家收錢不發貨等情況,找我們求助,雖然這不在我們的職權范圍,但作為服務的延伸,我們也會幫忙調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強調,處理流動攤販的欺客行為“不在職權范圍內”、只是“服務的延伸”。 他同時強調,如果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解,消費者首先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攤販存在欺詐行為,其次,要協助執法人員找到攤販,“找不到人,我們也沒辦法。” 【說法】 欺詐行為該工商管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表示,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屬于非法經營,由城管來管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或者收完錢不發貨這些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應該由工商部門來管。 林律師還找出2011年廈門發布的《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執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里面規定:“以次充好、短斤少兩、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販賣非法出版物等的,工商、衛生、文化等部門要依法查處。” 此外,市旅游會展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于今年9月制定《廈門市優化旅游市場環境需要協調解決事項一覽表》,建議對“部分商家明碼標價不到位,曾厝垵等地郵寄物品存在欺詐行為”等“容易反復事項”,由市發改委牽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建立長效機制,防治問題反復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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