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圖)員工故意傷人獲刑,出獄之后狀告老東家,要求支付自己服刑期間的工資與醫社保,還要求單位今后每年都要付6萬元工資給他。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 阿立是一名外來工,3年多前入職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工資待遇在2000元左右;公司也為阿立繳交了醫社保費用。 不料,2013年5月初,阿立與同事因瑣事發生口角,并將同事打傷。案發后,阿立沒有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13年6月為阿立辦理了退工手續。 阿立傷人后當月就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后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去年8月,阿立出獄后前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領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資2000多元,并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但是,阿立隨后卻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服刑期間的工資與醫社保。 近日,阿立不服仲裁,又起訴到集美區法院。他認為,公司應當賠償他服刑期間的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處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資與節日補貼;還要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為其補繳醫社保。這些費用加起來有10萬余元。 此外,阿立還要求公司今后每年都要付6萬元工資給他。他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至今沒有解除。 公司答辯說,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因阿立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而解除;另一方面,阿立已就2013年4月至5月初未領的工資進行了結算,阿立請求的勞動報酬期間并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勞動,依法也無權要求公司支付任何報酬。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阿立的全部訴求。 法官說法 合同已解除討薪沒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阿立傷人后,于2013年5月中旬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后被判刑,因此,公司有權解除與阿立的勞動合同。 雖然阿立主張勞動合同沒有解除,但法院認為,阿立服刑完畢后即與被告進行結算,且對于公司出具的離職結算說明并無異議。 另外,阿立還向公司出具了《確認書》,確認收到公司支付的款項2000多元及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阿立以書面形式對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的事實予以確認,可見,阿立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并無異議。因此,阿立主張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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