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維修電路需有相關資質。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戴舒靜 通訊員 翔法宣)經朋友介紹,去一家公司維修電路,結果施工中不慎從5米高空摔落,造成10級傷殘,電工張某將該公司和朋友姚某同時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責任。該公司和姚某都聲稱,自己與張某不是雇傭關系。近日,經翔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方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其中公司承擔80%。 【事發】 有人觸動航車移動開關,電工從5米高空跌落 張某訴稱,2013年11月,他經朋友姚某介紹,到翔安一家公司去修理電路,到現場后,他搭乘該公司的航車到車間頂部,在檢驗電路的過程中,有員工觸動了航車移動開關,航車突然移動,導致正在工作的他從5米高空跌落摔傷。 張某稱,他在檢驗電路時,盡管該公司有員工在地上幫忙看護,但由于其他員工需要航車,而他們并沒注意到航車上載著張某,因此觸動了開關。 受傷后,張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9天,被醫生診斷為右髂骨骨折、右脛腓骨下段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醫療費4萬多元,這些醫療費全部由翔安這家公司墊付。 【訴訟】 朋友和公司互相推脫,均否認是電工的雇主 2014年初,在所在鎮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張某先與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簽訂了一份《人民調解協議書》。隨后,張某向翔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現在他傷勢較重,無法進行與年齡相應的體力勞動,他的損失應由該公司賠償。張某要求該公司與朋友姚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89344元。 該公司辯稱,介紹張某來維修電路的姚某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而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不適格。該公司稱,他們與姚某是承包關系,將工廠及研發樓水電安裝工作包給姚某施工,但沒有約定保修。原告張某是受雇于姚某到他們公司車間修理電路,公司與張某不存在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 姚某則提出,公司起先叫他來修電路,他因病無法修理,才介紹張某過來。姚某認為,他是應公司的要求介紹張某過來,因此張某與該公司是雇傭關系,而他與張某并不存在雇傭關系。 【判決】 三方共同承擔責任,電工自己要承擔10% 翔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公司、姚某與原告張某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如何確定張某的損失;對于損失,各方該如何承擔責任。其中,前者是最大的爭議點。 法院認為,對于張某在被告公司修理電路過程中受傷的事實,三方均予確認。因此法院認定:事故發生時,被告公司與張某存在雇傭關系,而姚某與張某不存在雇傭關系。 最終,翔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公司是張某的雇主,未能為張某修理電路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對張某受傷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姚某為被告公司介紹推薦沒有取得電工維修資質的張某,對張某的損失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張某明知自己沒有取得維修資質還受雇前往維修,對自身損失也該承擔10%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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