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微信頭像照,也能當證據 承辦法官分析,本案是通過小娜微信使用的頭像照片,以及微信相冊曬圖有小娜一家的照片,從而認定微信記錄中與劉小姐聊天的對象是小娜,并結合微信聊天內容,最終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判決小娜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2 婚外情寫借條 微信作證免“分手費”? 他們二人,一個是有夫之婦,一個是有婦之夫,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二人相識了,很快,他們就開始了一段“婚外情”。 這段婚外情僅持續一段時間,隨著激情退卻,兩人很快就分手了。分手時,兩人開始“算賬”,算上陳女士曾借給高先生的3萬元,加上分手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分手費”,高先生同意寫一份8萬元的借條給陳女士。 分手后,高先生一直沒按約定時間支付8萬元。為此,陳女士將高先生告上法庭。 高先生在庭審中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實際的借款關系。陳女士卻當庭拿出手機中的微信記錄,證明雙方曾是婚外同居關系,而且實際發生了借款。 不過,法官發現,從微信記錄看,實際借款為3萬元,不是8萬元,其余5萬元其實是雙方協商的“分手費”。 面對陳女士的微信記錄,高先生無法再否認曾經借款的事實。借助微信記錄反映的真實借款情況,法官當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最終按照實際借款金額達成調解協議,高先生同意償還陳女士借款3萬元。 點評 微信記錄,比借條更真實 承辦法官分析,本案借條記載的借款金額部分與實際借款不相符,微信記錄卻真實地記錄了雙方的“婚外戀”事實,以及借款金額和借條金額的由來。借條金額包含了借款3萬元及分手費5萬元,實際借款應該返還。 案例3 低價賣房事后反悔微信能揪出違約者? “雙方已經簽了合同,他卻事后后悔,還一房兩賣!”近日,購房人林女士起訴說,她是在房產中介的介紹下,于2014年8月與房東林先生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林先生將位于海滄區興港七里的一套房產出售給林女士,成交價1240000元。當時,雙方還與中介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林女士按成交價的2.5%向居間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隨后,林女士支付定金5萬元,解押款20萬元,還支付了居間費。不過,接下來要過戶時,林女士與林先生微信聯系后,林先生卻說“成交價太低被坑,人家出145萬元”、“家人不同意”,并且以此為由,拒絕辦理過戶,還單方退回了購房款25萬元。 后來,林先生真的將房產另賣他人。近日,林女士無奈之下,只好將林先生告上法庭。 開庭時,林先生答辯說,房子未能按照約定出售給林女士,原因是多重的,其中,林女士違約在先是主要原因。 不過,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記錄中,林先生作出“家人不同意,說戶口不好放、太低被坑、人家出145萬元、留著空著也無所謂”的陳述,并進而拒絕過戶給林女士,可以認定房產買賣合同的違約方為林先生。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林先生敗訴,要求他承擔林女士的損失,支付5萬元違約金和2萬元律師代理費。 點評 微信聊天記錄揭開事件真相 承辦法官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賣房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在法庭上,賣房人確認雙方在微信記錄中所陳述的內容,但是,賣房人答辯稱房產買賣“流產”還有其他原因,且系買房人違約在先。不過,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僅反映出賣房人對價格的反悔。由于賣房人并不能舉證證明買房人違約的事實,所以法院判決確認違約方是賣房人,而非買房人。 法官說法 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微信記錄,能不能當證據?對此,法官分析,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實名制認證,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對此,法官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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