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的電表被改裝了 鏈接 竊電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人認為,竊電被發現了,最多也就接受罰款。事實上,竊電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指出,“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竊電行為有哪些?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多項電力法規均對竊電行為作了明確,其中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的《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了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電或者致使計量裝置不準確;(五)私自調整分時計費表時段或者時鐘;(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電;(七)私自增加變壓器容量或者變更銘牌參數,導致少交基本電費;(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竊電行為。 該《條例》第四十三條還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竊電量如何計算? 有的人會認為,竊電被查處后,有關部門怎么知道是什么時候開始竊電呢?對此,包括《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內的多項電力法規均作了明確。 《條例》第四十四條指出,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計算確定: (一)接入電源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 (二)按照用電信息采集設備所采集的用電信息計算; (三)按照電能表額定最大電流值、進線導線允許載流量二者中最小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以180天計算,用電時間不足180天的,竊電日數以實際用電日數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居民照明用電按6小時計算,三班制生產經營單位按24小時計算,其他用戶按12小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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