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晨瑋 海帆/文 陶小莫/圖)老人把房產贈給兒子,還在公證處簽了贈與合同,可兒子拿到房產后,為保護母親與老人反目,甚至打傷了老人。 這種情況下,老父親能不能把自己贈給兒子的房產討回來?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父子之間贈與房產引發的官司。 據了解,老劉在四年前到公證處訂立遺囑。當時,老劉在遺囑中明確表示,訟爭房屋中屬于他所有的部分,在他死后由兒子小劉繼承。 同一天,老劉和劉太太還在公證處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約定老劉和劉太太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都無償贈送給兒子小劉。 不過,贈房之后,父子二人出現了矛盾。老劉和兒子矛盾的起因,是老劉與妻子的離婚官司。原來,老劉在和兒子反目之前,已經與妻子劉太太打了兩場離婚官司了。第一次,老劉的離婚訴求被法院駁回。第二次,他起訴的離婚案還在審理中。 2015年2月19日,也就是農歷初一晚上8點左右,劉太太約了哥哥一家到自己家中吃飯,因放食物的房門被老劉鎖住,劉太太就和老劉發生了爭執,隨后雙方動手打斗。 當天,兒子小劉出于保護母親的想法去勸架,結果卻是三人打在了一起。隨后,三人被陸續趕來的親戚朋友拉開。 事發后,民警接警處置。經鑒定,一家三人都有受傷,損傷程度均達到了輕微傷。 為此,老劉將兒子小劉告上法庭。老劉認為,兒子對自己的毆打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因此喪失了接受贈與的資格。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贈與不可撤銷,駁回了老劉的訴求。 法官說法 贈與房產,不能撤銷 法官分析說,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原告老劉自愿將其名下訟爭房屋的份額全部無償贈與被告小劉所有,并經過了公證,就應自覺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撤銷贈與。 雖然,原告依據《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要求撤銷贈與。 但是,從雙方舉證情況及庭審陳述看,小劉僅是在老劉夫妻因瑣事發生吵打之后進行勸架,意在勸阻雙方打斗和保護母親,并無主動侵害父親的意圖。 而且,從實際后果講,三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因此,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嚴重侵害原告的行為,原告稱被告毆打原告沒有事實依據,原告以此主張撤銷贈與沒有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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