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證 法院判決要還款 近日,劉女士無奈之下,只好將小龍告上法庭,她向法院提交了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法庭之上,小龍確認微信聊天記錄是雙方進行的,但他答辯說,雙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財關系,而是投資合作關系。劉女士轉賬的款項是雙方合作投資過橋業務的資金,由于投資的對象無法還款,導致該筆款項無法收回。因此,劉女士的投資款無法收回,與他無關,他無須擔責。 不過,劉女士堅持說,她轉給小龍的錢是“委托理財”。 庭審時,雙方各執一詞。最終,海滄法院根據微信記錄等證據作出認定,認為本案雙方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判決解除雙方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并要求被告小龍返還原告劉女士委托理財款項70萬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點評 微信作證,雙方是委托理財 法官指出,本案的微信證據因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自認,身份確認環節無需再審查。而這些微信記錄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佐證了雙方的合同關系應為委托理財關系,而非合作投資關系。 法官分析說,因為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微信記錄中的被告單方陳述的內容“明天有一筆內保外貸的業務要做,你要加嗎?4天。收益照舊”,結合這些微信記錄等相關證據,可以看出,原告將7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小龍僅告知劉女士資金數額、收益,完全未涉及投資項目及經營風險等,查明的事實與劉女士主張的委托理財關系較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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