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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1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漁言/文 鄧若胥/圖)70萬元的轉賬,原告女儲戶說是“委托理財”,要求返還;被告銀行客服經理卻說是“投資款”,投資無法收回,風險應當自擔。
雙方沒簽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記錄。這種情況下,法官能根據微信記錄斷案嗎?近日,海滄區法院采納了微信記錄證據,判決認定70萬元轉賬屬于“委托理財”,要求被告人返還70萬元并支付利息。
輕信客服 70萬元輕易轉賬
儲戶劉女士說,自己不該輕信他人,差點讓70萬元打了水漂。
原來,被告小龍是廈門一家銀行的客戶經理,劉女士和他是在銀行辦業務時認識的。雙方認識后,小龍向劉女士推薦一個“發財良機”,說有一款“銀行內部理財產品”,該理財產品的資金周轉期只有數日,利率最低按月5%計算。
在小龍的承諾和保證下,劉女士決定購買理財產品。于是,劉女士先后兩次向小龍轉賬10萬元和60萬元,兩筆轉賬共計70萬元。
據劉女士說,雙方之間只是口頭委托。對此,劉女士也不放心,也想要書面憑據。因此,此后她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項及相關憑據,但是,小龍拿到錢后,就開始找各種理由推托,不給憑證,也拒不還錢。
各種理由 客服就是不還錢
小龍給出的理由五花八門,剛開始,他解釋說,因客戶轉賬時誤把“收款人”的信息寫錯了一個字,銀行入不了賬,所以錢無法及時返還。
拖了幾天之后,面對劉女士追討,小龍又變了花樣,解釋說,是客戶沒有按時還款付息,導致無法回款了。
幸好,劉女士也留了一個心眼,她有意通過微信與對方溝通,整個過程,都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
導報記者發現,劉女士提供給法院的微信記錄中,小龍找劉女士要錢時表示:“明天有一筆內保外貸的業務要做,你要加嗎?4天。收益照舊。”
而劉女士找小龍討錢時則說:“我3月20號轉給你的60萬,到現在已經3個月了,另外那10萬塊已經4年,如果按照當時講好的利息,2天900塊,60萬3個月34500?這樣沒錯吧?那10萬塊希望一起解決,一共734500元。”
面對劉女士算的總賬,小龍回答說:“明白!”不過,他卻始終拒不還錢。
微信作證 法院判決要還款
近日,劉女士無奈之下,只好將小龍告上法庭,她向法院提交了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法庭之上,小龍確認微信聊天記錄是雙方進行的,但他答辯說,雙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財關系,而是投資合作關系。劉女士轉賬的款項是雙方合作投資過橋業務的資金,由于投資的對象無法還款,導致該筆款項無法收回。因此,劉女士的投資款無法收回,與他無關,他無須擔責。
不過,劉女士堅持說,她轉給小龍的錢是“委托理財”。
庭審時,雙方各執一詞。最終,海滄法院根據微信記錄等證據作出認定,認為本案雙方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判決解除雙方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并要求被告小龍返還原告劉女士委托理財款項70萬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點評
微信作證,雙方是委托理財
法官指出,本案的微信證據因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自認,身份確認環節無需再審查。而這些微信記錄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佐證了雙方的合同關系應為委托理財關系,而非合作投資關系。
法官分析說,因為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微信記錄中的被告單方陳述的內容“明天有一筆內保外貸的業務要做,你要加嗎?4天。收益照舊”,結合這些微信記錄等相關證據,可以看出,原告將7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小龍僅告知劉女士資金數額、收益,完全未涉及投資項目及經營風險等,查明的事實與劉女士主張的委托理財關系較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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