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圖)卡不離身,信用卡卻在千里之外被刷數萬元。儲戶李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怪事,他發現后立即報了警,但案件至今未破。
銀行向李先生討錢未果之后,雙方為此鬧上了法庭。信用卡被盜刷,損失誰來承擔?這一問題,成為法庭上的爭議焦點。
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信用卡盜刷案。這場官司,歷經兩審之后,終審宣判最終認定持卡人無需還款,由銀行自行承擔透支款及利息。
怪事
刷李某的卡 簽張某的名
“卡不離身,卻被神秘盜刷。”廈門市民李先生說,2014年12月16日,他突然收到短信通知,被告知他持有的一張信用卡在浙江省的一臺POS機上連續發生四筆刷卡交易,交易金額共計31600元。
在這四筆神秘交易中,有三筆交易的簽購單上簽名均為“張三”,另一筆交易,則根本沒有簽購單。
李先生收到短信通知后,立即通過電話掛失信用卡并報警。接著,他又攜帶信用卡到派出所做筆錄。
不過,信用卡被盜刷后,持卡人該不該還錢引發了爭議。近日,李先生因未按期向銀行歸還這四筆被盜刷的透支款,與銀行鬧上了法庭。
爭議
卡被人盜刷 損失誰承擔?
據悉,在被盜刷的當天,李先生就以“非本人交易”為由,向銀行提出了拒付申請,并將全部材料發往銀行指定的郵箱。
根據李先生提交的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四筆刷卡交易中,有一筆金額為2300元的支出交易,該筆刷卡交易因沒有簽購單,申請拒付成功。不過,李先生針對另外三筆被盜刷的交易提出的拒付申請,遭到了銀行拒絕。
近日,法院開庭,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銀行說,李先生作為持卡人,要歸還信用卡拖欠的錢;李先生卻說,這筆錢不是他刷的,憑什么讓他還?
判決
卡主不用還 銀行擔全責
法院一審認為,銀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資金安全的義務,應具備鑒別信用卡及交易憑證真偽的技術能力,同時銀行應為客戶提供安全的交易場所,及時更新技術和設備以有效應對損害信用卡持卡人資金安全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預留的持卡人簽名是“李先生”,而有爭議的四筆交易中有三筆簽購單上的簽名均是“張三”,兩者明顯不一致。特約商戶應具備基本的審核持卡人簽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預留簽名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允許訟爭消費交易的發生。因此,可以認定訟爭的刷卡交易是使用偽卡進行的交易。
所以,李先生對于四筆因“盜刷”造成的透支款不存在過錯,銀行應對四筆偽卡交易造成的資金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李先生對2300元以外的三筆信用卡透支款不負償還責任,并要求銀行應消除李先生因上述原因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記錄。
法官說法
銀行設施缺陷,是盜刷直接原因
承辦法官分析,李先生在銀行辦理的信用卡被復制并制作偽卡,銀行并無證據證明李先生有不正確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碼的行為,可見,銀行發給李先生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夠,是導致李先生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復制的主要原因。
他人使用偽卡盜刷所造成的信用卡資金損失,說明銀行及特約商戶的終端配套設備、設施對信用卡真偽的鑒別存在缺陷,是造成訟爭信用卡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因此,銀行應該承擔卡被盜刷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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