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3日訊(海峽導報報道)如今,越來越多的家長安排自己的孩子去各種培訓機構學習。在培訓機構學習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師資調整情況。廈門市民林女士就遇到這樣情況,她覺得孩子的游泳學習計劃受到影響,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用,遭到拒絕。日前,思明區法院受理這起糾紛,并對糾紛進行調解,海峽導報記者參與調解過程。 糾紛 今年7月,林女士在某游泳館支付了5000元,為8歲的兒子辦了一張游泳卡,參與游泳館的游泳課程,一共是100個課時?!爱敃r承諾會由這邊最厲害的王教練為主教練的?!睕]想到,上了四節課,林女士發現每節課的老師都不一樣?!斑@樣不是影響孩子學習的進度嗎?”林女士很不滿意,她來到游泳館提出自己的抗議,并要求退還剩余的課時費用。而游泳館相關負責人則表示,林女士退卡的理由不充分,拒絕為其退款,但卻收走了林女士兒子的游泳卡?!笆兆吡宋业目ǎ鞘遣皇蔷捅硎就馔宋义X了呢?”事后,林女士多次與負責人聯系,但對方不給予退款,并要求林女士支付退卡費500元,即繳納金額的10%?!皬念^到尾都沒有提過這個費用,現在突然冒出來,太過分了?!绷峙亢苌鷼?。 在溝通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無奈之下,林女士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游泳館退還其剩余課時費用。 調解 法官深入了解了具體情況,并與海峽導報記者,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調解。 在調解中,游泳館表示在開課前,就已經明確和林女士溝通過,“主教練”并不是唯一的教練,且是因為主教練身體問題,才臨時更換教練的。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未對相關事項包括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游泳館最后表示愿意退還剩余的課時費用扣除一定的退卡費,林女士也表示同意就退卡費做出讓步,雙方最終就退款金額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當林女士提出退卡要求時,游泳館方面臨時提出需要支付退卡費是不合理的。 對于林女士來說,其所陳述的游泳館頻繁更換教練的情況,確實存在。但也未違反培訓表上的約定,因此林女士屬于單方面要求終止合作的行為,也存在一定過錯。建議其對退款金額進行適當調整。 在法官和導報記者調解下,林女士同意讓步,主動扣除一個多月的培訓費,游泳館將剩余課時費用退回,并免收退卡費。 法官提醒 建議家長在帶領孩子參加各種培訓機構時,及時簽訂書面合同,并且在合同注明違約責任的承擔,避免由此產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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