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被告拒不出庭,“滴滴”獲得勝訴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滴滴”提出的直行公司應賠償其預期收入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遲延交付車輛的滯納金和預期收入損失性質相同。此外,原告提供的利潤表的經營模式,與本案其租賃車輛自行提供租車服務的模式不同,且該證據系原告自行制作,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等于原告并未能完成對其預期收入損失的舉證責任,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要求直行公司返還“滴滴”押金15萬元及逾期利息,同時還要向“滴滴”支付逾期交車的滯納金。以15萬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5%的標準計算。 法官分析說,目前軟件打車經營模式尚存爭議,很多實際營運的均為私家車及車主,都還沒有拿到合法的牌照,在法律上存在較大風險。作為互聯網新興公司,本案中的“滴滴”原本希望在廈門快速發展起擁有自己車輛及司機的“專車”市場,進一步大展拳腳。但此次交易的失敗,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阻撓了其拓展的進程。 法官提醒 網上交易三大隱患 法官提醒,本案當中,“滴滴”在交易過程中有三個教訓可資借鑒:一是要提高風險防范控制意識,“滴滴”在互聯網上聯系廈門直行,而且未經實地考察,亦未進行信用審核,為無法履約埋下了隱患。 二是忽視利用互聯網第三方監管平臺,“滴滴”通過互聯網尋找出租方,但并未通過由第三方監管的平臺增加擔保,降低風險,使得雙方交易缺乏保障,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失。 三是忽視了簽合同的技巧,如果本案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是“定金”而非“押金”,“滴滴”就能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減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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