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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1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滴滴專車”為了開拓廈門市場,與廈門的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合同,預訂了30輛全新豪華版的雅閣汽車用于出租。但是,“滴滴”支付了15萬元押金之后,卻遭遇租車公司“人間蒸發”。
近日,“滴滴專車”經營商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向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告廈門直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要求其返還租車押金15萬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逾期交車的滯納金和預期收入損失。
昨日,導報記者從海滄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針對“滴滴”索賠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返還“滴滴”押金及利息,并支付滯納金。
被騙:預訂30輛車后,出租方“人間蒸發”
2014年12月15日,“滴滴”與廈門直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其中明確約定,直行公司應于2015年1月6日之前向“滴滴”交付30輛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全新豪華版雅閣汽車用于出租,每輛車的月租金為5000元人民幣,每輛車押金為5000元。
同時,合同還約定,直行公司如若逾期交車,每日應按月租金的0.5%繳納滯納金,逾期30日的,“滴滴”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直行公司就延遲交車造成的預期業務收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次日,“滴滴”如約向直行公司支付了15萬元押金。但是,事情的發展令“滴滴”意外。
付了押金之后,“滴滴”便再也無法聯系上直行公司,直行公司仿佛一夜之間“人間蒸發”了,留下了一紙再也無法履行的合同。
據了解,廈門直行公司是“滴滴”在互聯網上聯系的企業,“滴滴”對直行公司沒有進行實地考察,也沒有要求其出具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稅務證明,為無法履約埋下了隱患。
索賠:返還15萬押金,還要賠償損失
實際上,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直行公司都還沒有購置車輛,但租賃合同里卻約定了20天即應交付證件齊全的車輛。其實,按照常理,一般車輛購買、上牌、辦理營運執照等期限都長于20天,直行公司顯然無法按約定交付車輛,但“滴滴”卻未意識到這一漏洞。
今年2月16日,“滴滴”向直行公司電子郵箱發送公司法務催告函,信中說:“如貴公司未能于三日內退還該租金及押金,我公司將尋法律途徑解決?!?/p>
但是,這一催告函仍然沒有得到任何回音。索賠無望后,近日,“滴滴”起訴到海滄區法院,請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并返還租車押金15萬元及逾期利息,還要支付逾期交車的滯納金以及預期收入損失。
不過,被告廈門直行公司經海滄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被告拒不出庭,“滴滴”獲得勝訴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滴滴”提出的直行公司應賠償其預期收入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遲延交付車輛的滯納金和預期收入損失性質相同。此外,原告提供的利潤表的經營模式,與本案其租賃車輛自行提供租車服務的模式不同,且該證據系原告自行制作,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等于原告并未能完成對其預期收入損失的舉證責任,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要求直行公司返還“滴滴”押金15萬元及逾期利息,同時還要向“滴滴”支付逾期交車的滯納金。以15萬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5%的標準計算。
法官分析說,目前軟件打車經營模式尚存爭議,很多實際營運的均為私家車及車主,都還沒有拿到合法的牌照,在法律上存在較大風險。作為互聯網新興公司,本案中的“滴滴”原本希望在廈門快速發展起擁有自己車輛及司機的“專車”市場,進一步大展拳腳。但此次交易的失敗,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阻撓了其拓展的進程。
法官提醒
網上交易三大隱患
法官提醒,本案當中,“滴滴”在交易過程中有三個教訓可資借鑒:一是要提高風險防范控制意識,“滴滴”在互聯網上聯系廈門直行,而且未經實地考察,亦未進行信用審核,為無法履約埋下了隱患。
二是忽視利用互聯網第三方監管平臺,“滴滴”通過互聯網尋找出租方,但并未通過由第三方監管的平臺增加擔保,降低風險,使得雙方交易缺乏保障,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失。
三是忽視了簽合同的技巧,如果本案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是“定金”而非“押金”,“滴滴”就能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減少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