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同法宣)釣魚竿碰到高壓線,魚沒釣到,人反被電。近日同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神奇的人身傷害案件:原告阿榮(化名)因釣魚竿碰到高壓線被電傷,起訴供電公司賠償其醫療損失。 圖方便不收釣魚竿 男子被高壓線電傷 去年10月19日傍晚,阿榮與朋友在同安區五顯鎮的一處水庫邊釣魚。晚上七點多,二人準備回家,阿榮貪圖方便沒有將釣魚竿收回,不想卻惹禍上身——3米多長的魚竿碰到了道路上空的高壓線,“噼里啪啦”,阿榮瞬間被35KV的高壓線電傷,當場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診斷,阿榮遭受了6%電擊傷,共花去了八萬多元醫療費。出院后,他將該段高壓線路的產權單位供電公司告上法庭,以“高壓線架設高度不足7米,不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為由,向供電公司索要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10萬余元。 庫區標示高壓危險 擅自垂釣主責自負 這段高壓線是否真如阿榮所說,存在架設高度不足的問題呢?法官進行了實地勘察。經測量,事發地點的高壓線距離地面僅約五米左右。對此,供電公司的工作人員做了說明:本案涉及的高壓線路架設于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當時嚴格按照高壓線離地面7米以上的標準鋪設;但由于2012年前后水庫邊村路改造,在原來的泥土路上墊高2米多,鋪設成現在的水泥路,才導致目前高壓線路離通行的路面距離較近。 法官同時發現,事發地點旁豎有多個警示標志,比如“高壓線下,嚴禁釣魚”“高壓危險,防止觸電,請注意與高壓帶電導線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離”“線路保護區內禁止垂釣”等等。事發后,供電公司也對該部分高壓線用絕緣體進行包裹、隔離,以防事故再次發生。 經過綜合考量,法官最終判決供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供電公司作為事發高壓線路的責任單位,沒有及時發現因村路改造引發的安全隱患,未對距離通行地面較低的高壓線采取架高、包扎絕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導致損害事故的發生。但法官同時指出,阿榮罔顧水庫周邊設置的多個醒目標志,明知高壓危險卻仍前往水庫邊釣魚,自身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80%的主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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