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圖)男子出軌,在離婚之前,就背著妻子和新女友一起合伙買房。最終,他和妻子離婚,跟新女友結了婚。 不過,出軌男和新女友很快又離婚了。就在兩人離婚期間,引發了一系列的“奪房大戰”。一方面,前妻將男子和小三都告上了法庭,說男子拿她的錢買房給小三,房子應該分她一份。另一方面,小三也狀告出軌男,要分房子。昨日,導報記者從思明法院獲悉,法院最終將房子判給兩任妻子“共有”,而出軌男子“沒份”。導報記者采訪法官后發現,這個出軌男一共做了三個步驟,就是這三步,最終讓他自己失去了一套房子。 第1步 離婚之前 就跟小三買房 一個男人,兩任妻子,都說自己對這套房子享有產權,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男子林先生在與妻子小玉(化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移情別戀,與麗麗(化名)成為男女朋友。他們二人在戀愛期間,合伙在思明區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這套房子是林先生和麗麗“共有”,雙方各自擁有50%的產權。 買房之后,林先生與第一任妻子小玉離婚。隨后,麗麗與林先生登記結婚。 不過,兩人年齡相差近20歲,這段婚姻僅僅維持了不到兩年,兩人就感情破裂鬧離婚。 第2步 再結再離 把房分給小三 離婚時,他們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位于思明區的這套房產以及一輛鈴木轎車全部歸麗麗一方所有。 當時,雙方還在協議書中說,男方要配合女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都由男方承擔。 不過,就在兩人離婚之時,第一任妻子小玉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套房產。小玉認為,購買房子時,她和林先生還沒有離婚,林先生所占的50%產權應該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針對第一任妻子的訴求,法院審理后認為,林先生的50%產權屬于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因此,最終判決認定小玉對這套房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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