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伍民)出生在農村,大學畢業進了國企,嫁給了城里人。這種情況,還能回村里領征地補償款嗎?近日,廈門中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因外嫁女引發的征地款糾紛。 原告蘇小姐今年32歲,她出生于海滄區一農村,自出生起就落戶在村里,是第三村民小組的村民。 不過,蘇小姐與其他的村民不一樣,她大學畢業后,進了廈門一家國企工作,還與廈門島內湖里區一居民結了婚。 2007年,也就是蘇小姐與丈夫結婚那一年,她將自己的戶口遷出了第三村民小組,遷到了湖里區。隨后,她也在島內購買了房產,長期生活居住在湖里區。然而,去年2月,蘇小姐與丈夫協議離婚。 離婚后,經村民小組同意,蘇小姐又將戶口遷回了村里。之后,因政府開發建設,集體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組取得征地補償款。 今年2月,村民小組決定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發放5000元征地款,但是,村民小組根據村里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最終未將5000元征地款發放給蘇小姐。 對此,蘇小姐不服村里的分配方案,她認為,自己也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 不過,被告的村民小組答辯說,蘇小姐不是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她大學畢業后就職于廈門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她的生活經濟基礎均已不在村民小組。因此,根據村里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她屬外嫁女,無權參與分配。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蘇小姐不具有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判決駁回了她的訴求。 法官說法 不是集體成員無權領征地款 法官分析說,蘇小姐自大學畢業后,就進入國企工作,已成為國有企業單位在編人員,其原有的集體成員資格喪失。雖然,她于前年離職,并于去年將戶口移入村小組,但是,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前,她的生產、生活,生活保障基礎須依存于村民小組。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應當認定蘇小姐不具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村小組不發放征地款給蘇小姐,屬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范圍,應當尊重村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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